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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張珈睿、李娟萍、黃有容/台北報導

羅唯仁赴英特爾 台積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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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積電證實,已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正式提起對前資深副總經理羅唯仁的訴訟。圖/美聯社

 台積電25日證實,已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正式提起對前資深副總經理羅唯仁的訴訟,主張其違反聘僱合約、競業禁止同意書及「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台積電認為,羅唯仁高度可能使用或洩漏、告知、交付或移轉公司營業秘密或及機密資訊予英特爾,因此公司採取包括違約賠償在內法律行動。

 經濟部表示,尊重台積電保障自身權益所提出的法律行動,經濟部也會密切掌握對產業的影響。檢調也已經針對此案啟動調查,經濟部會配合檢調,確認是否該案有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是否涉及侵害國安法。另外,工研院目前沒有針對院士有撤回的機制,經濟部已經請工研院進行研議,目前尚在討論中。

 台積電說明,羅唯仁自民國93年7月起在公司服務,歷任副總經理,並於103年2月升任資深副總經理,直到114年7月27日正式退休。其任職期間長期參與公司核心運作,對先進製程發展與長期規劃均有高度接觸與掌握,屬公司內部最關鍵高階主管之一。

 台積電表示,羅唯仁任職期間即簽有保密條款及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條款承諾離職後不為競爭之同意書,但離職後羅唯仁旋即前往英特爾公司擔任執行副總裁,因此提起訴訟。

 陽明交大科技法律學院創院院長劉尚志教授指出,營業秘密的非法取得與洩漏,最容易發生在內部員工(特別是高階主管及研發工程人員),外部合作廠商及供應鏈,企業必須先有制度與規範,任職離職時要特別囑咐告誡,資訊安全及監控要能齊備,對於非法取得,洩漏及利用的情形,絕不姑息,否則難以禁絕。台積電已經做得很嚴密了,還是時時發生。

 專精相關案件的律師張世潔指出,企業在保護營業秘密時,「自身的法令遵循與內控機制要做到位」,尤其是高階主管,更不能因為職位高,就認為取得資料具有當然正當性。

 他強調,涉密資訊的授權原則,應建立在need to know basis(必要性原則),也就是「誰需要、為什麼需要、可不可以不給」都應受到審慎控管。

 他也提醒,跨境追訴將成為後續觀察重點。若損害發生地在台灣,台灣法院即有管轄權;但涉及對美國個人或企業的搜索、扣押或刑事協助,仍必須透過司法互助(MLAT)。由於美國對科技人才具有高度保護,實務上未必會全面配合,使企業要「完全來得及止損」並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