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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林惟崧/台北報導

促中高齡再拚幾年 退休前2年內 雇主得提供再就業等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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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勞基法》修正案三讀,也連帶通過「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修正案,促中高齡就業。圖/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會15日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賦予年滿65歲勞工與雇主協商延長退休年齡權益外,也連帶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修正案,建議雇主於勞工退休前二年內,給予退休準備、調適與再就業等協助促施,盼能幫助中高齡勞工延緩退休或思考續留職場的可能。

 為持續滾動檢討、掌握多變的勞動市場,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訂定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計畫;考量實務需求與因應,並增列「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增加部分工時的就業條件選擇。

 條文要求,勞動部於施行細則訂定計畫時,應明確包含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務再設計、職場友善、銀髮人才服務、給予雇用的雇主補助獎勵措施、提升職業安全措施與輔具使用等面向。

 提案委員認為,國內中高齡就業者勞動參與率不到四成,相較美國、日、韓六成,新加坡高達七成的勞動參與率,明顯不足,因此修法條文明定,雇主對於所雇用的勞工,在其符合「勞基法」自請退休或是強制退休年齡規定的前二年內,可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的相關協助措施,鼓勵勞工思考延退的可能。而雇主在依照規定辦理時,也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相關補助。

 此外,三讀法案規定,勞動部應提供中高齡及高齡者完整的職場指引手冊,至少每二年更新一次,以確保資訊能即時跟上現今的就業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