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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傅沁怡/台北報導

防避稅 CFC申報 擴及信託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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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7月發布最新解釋令,要求信託受託人應依CFC法令規定,就信託股權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圖/本報資料照片
信託資產適用CFC重點

 防杜國人透過免稅天堂避稅,財政部7月針對受控外國企業(CFC)發布最新解釋令,要求信託受託人應依CFC法令規定,就信託股權辦理信託所得申報。

 「信託股權」是指含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的信託資產。會計業者指出,境外信託向來是高資產人士進行家族企業與財富傳承常運用的工具,但在現行CFC制度下,個人過去若透過境外信託架構,將持有的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經信託股權轉移至受託人,仍可能被認定為個人CFC。

 財政部本次最新函令有三大重點,一是受託人應就同一信託的全數信託財產(含信託股權以外的財產)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二是受託人應向稽徵機關申請配發信託專用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以利後續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作業。

 三是受託人若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且其在台灣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得委託符合條件的代理人,負責代理申請配發信託專用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及辦理信託所得申報相關事宜。

 安永稅務服務部營運長林志翔表示,境外信託業者事實上很少在台灣有固定營業場所,通常是委託代理人申報信託所得;明年起受託人每年都要申報前一年的信託所得,委託人、孳息受益人,應檢視信託架構並評估稅務風險。

 至於信託受託人,林志翔提醒,應採取兩大行動,第一是檢視信託財產是否包含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且受託人不僅限國內業者,境外信託業者也在申報範圍內;二是受託人應在每年元月底前辦理上一年度信託所得申報。

 信託依信託契約是否可變更或終止,分為可撤銷信託和不可撤銷信託;依受益人身分是否與委託人為同一人,分為自益信託和他益信託。

 會計業者說明,境外信託架構下,信託業者(受託人)通常並不會直接持有信託股權,而是在其下成立一個附屬管理公司,由附屬管理公司持有委託人的信託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