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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5

以刑事手段管制 宜謹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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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場研討主題「刑事處罰合憲審查」,參與貴賓謝昆峯律師(左起)、張明偉教授、吳陳鐶大法官、謝哲勝教授。圖/台灣法學基金會提供

第二場次由司法院大法官吳陳鐶大法官主持,強調國人關注居住正義議題,而內政部也為遏止炒房等公共利益而通過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然而仍有探討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能否確實達到目標以及是否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意旨的必要。

 報告人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行政副院長暨學士後法律系系主任張明偉教授,以平均地權條例中規範的刑事處罰為題,從現行平均地權條例的刑事處罰出發,再延伸探討修正草案刑事處罰的合憲性,認為不動產市場機能在私法自治下對於社會發展將產生過度不利影響時,確實有立法管制與介入的必要。為了遏止炒房,我國司法實務常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與刑法第214條規定來處罰,但長期以來成效不彰,因此有關機關或許應釐清係立法問題或者執法問題的必要。如以刑罰作為管制工具則不能僅以行政管制思維,而需要進一步檢驗是否合於刑事法理始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具體而言,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刑法構成要件明確性涉及罪責基礎的非難可能性、權力分立及正當法律程序問題,如使用文字欠缺明確性則將導致恣意執法甚至有害於權力分立,而平均地權條例第83條中「投機」一詞,在立法理由中缺乏明確定義,且於追求利潤的商業場域無法明確區別正當投資行為,因此有違反明確性的疑慮。另外,刑法修正後將「沒收」定位為犯罪後調節財產上不當得利的手段,而草案中第47-5條中卻未明確說明違反是否適用刑法的沒收制度,在未來可能也會產生適用上爭議。

 與談人冠博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謝昆峯律師則以刑事規範作為不動產交易行為妥適性為題,認為有關機關在管制手段的選擇需要謹慎思考,如欲透過刑事手段進行管制,除了需考量刑法謙抑性等原則,也須考慮後續程序法上適用刑事訴訟法規需要發動國家相當司法成本等因素,更進一步以經濟刑法相關原理說明相關法規在明確性上的局限性,進而指出本次條例草案在文字屬性上(特別主觀要件等)與含意上(壟斷、投機)不明確的問題,並認為在外國立法例中(如德國)雖然也有透過刑罰規範者,然而仍然需要全面檢視外國法對於房地管制的政策,而非片面移植刑事規範來解決我國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