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20220215

炒房定義不明 未建配套措施

image
 ●第一場次研討主題「限制不動產交易合憲審查」,林家祺教授(左起)、陳董事長、謝哲勝教授、林明鏘教授合影。圖/台灣法學基金會提供

第一場次由陳冲董事長主持開場,延續致詞時所提出的看法,重申解決房產問題,除了法律制度之外,也必須從貨幣、利率等政策進行調整,才能對症下藥。

 報告人真理大學法律學系林家祺教授,以限制不動產交易合憲性之探討為題,對於內政部於2021年12月公告修正草案中第47-4條進行合憲性審查,認為內政部雖為了達到遏止假性買賣炒作,而祭出史上最嚴厲的平均地權修正草案,限制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換約轉售予配偶及二親等內之血親以外之第三人,並對違反者課以刑責。然而,進行合憲性審查可知,本次修法草案第47-4條涉及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私法自治中契約自由與正當法律程序的程序基本權,雖然修法理由係為遏止炒作、合理市場交易價格及秩序的公益目的,但是草案以禁止交易與課以刑責作為手段,嚴重干擾私人經濟活動,不符合最小侵害原則,且草案中不分任何情狀(如重大家庭變故等非炒作情形)一律禁止預售屋或成屋買賣契約交易也無法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草案中雖然禁止轉讓買賣契約,但卻缺乏明確的「炒房」標準,並且未建立相關組織、機制等配套措施,與歷來釋憲實務中揭示正當法律程序的程序基本權不符。

 是以,建議平均地權條例草案應在母法明定「炒房」定義並且制定正當法律程序,取消轉售預售屋的刑責以符合明確性、程序基本權與比例原則的要求,並呼籲政府機關欲達抑制不動產炒作公共利益,宜透過資訊公開及租稅手段達成較為妥適。

 與談人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林明鏘教授將探討範圍擴展至整部平均地權條例,以平均地權條例能否達到其目的為出發點,說明平均地權條例的立法沿革與歷史重要性,並進一步解析平均地權條例的體例後,對於「土地使用限制」態樣,以及違反之規定為說明,再進入探討「合理性問題」,認為為平衡保障財產權同時限制私有財產使用與不使用,避免土地壟斷問題,可以透過租稅政策、融資限制、制定合理使用期限或者合理限制人民不動產物權行為以合理舒緩私人囤地(或囤農地)、囤房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