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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7童行■經緯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公務員錢多就構成 財產來源不明罪?

前陣子台北市中正萬華林昶佐立委罷免剛結束,先不論這次罷免結果如何,都是一次民意的展現,人民也總算逮到一次機會好好說話。這次罷免力量除了公民力量展現外,我也看到值得探討的法律問題。

 在林昶佐罷免過程,有被質疑為什麼有一棟4,000萬豪宅,很多人可能很容易聯想到,這會構成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嗎?也就是說,某個公務員他怎麼有那麼大量的財產,是否就構成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規定:「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也就是公務人員在涉嫌特定犯罪的時候,偵查中檢察官發現該公務員或公務員關係人財產明顯增加,公務員就要說明。也因此若某個公務員好像很有錢,尤其是政治人物,他若沒有涉嫌犯罪,就沒有財產來源不明罪問題。

 這樣的規定也是有道理的,當初本條之修正理由指出:「若將本罪適用主體及於全體公務員,而無任何限制,則在公務員無任何犯罪嫌疑情形下,動輒可能因本條規定而遭調查財產,並被課予說明義務,可能有過度侵害公務員人權之虞。」只是站在人民的角度往往會覺得,公務人員既然為民服務,為什麼多了那麼多財產,還可以不需要說明。

 回到林委員的案例,既然沒有涉及犯罪,自也就無需特別說明4,000萬豪宅哪來的。而雖然「法律上」不用說明,但人民有質疑的時候,公務人員若能藉由這樣的質疑提出合理的說法,未嘗不是一種勇敢承擔的表現。人民在意的不是公務人員到底有多少財產,而是公務人員的財產與對社會的貢獻是否有正相關。若公務員的財產是源自之前自己創業、投資的收入,怎麼會有人有意見。人民最害怕的是,公務人員藉由其職位發大財,若有這樣的公務員,公民更應該用選票好好表達自己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