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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洪政緯■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研究員

後疫情時代 如何應對科技巨頭的再進化

廣明反壟斷案遭美國法院重罰,遭判賠支付4.39億美元(約合台幣131億元)的天價賠款,本案涉及企業是否有反托拉斯法的聯合壟斷價格行為,為近期競爭法上重要案例。對比廣明案所涉及的市場產品為實體的光碟機,近來在數位網路市場快速發展下,市值龐大的線上產品與服務公司近來也成為歐、美競爭法所討論的對象。加上今年初新冠疫情發生,在歐美國家進行封城隔離的影響下,零售與電商市場生態變化更為劇烈,網路經濟的繁榮強化了既有企業的市場力量,對於科技巨頭市場地位是否予以框限、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資料壟斷對個人權利與生活的威脅,以及消費者保護等議題,益發重要。

 從2019年初德國聯邦卡特爾署裁決禁止臉書蒐集資料案、2019年美國48州對臉書和谷歌展開反壟斷大調查,一直到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在2019年也對美國電商巨頭亞馬遜(Amazon)發起反壟斷調查,一連串幾個重大案例下,對科技巨頭的限制呼聲逐漸升高,引發數位時代個人隱私權/資訊自決權與競爭法制間的交錯適用與對這些科技公司的衝擊。在在質疑握有龐大個人資料量的科技公司,其巨量資料儲備是否已經大到足以量變引發質變?此影響層面已不僅僅是單純影響個人權利,而是已經可能會引發對市場秩序交易公平的疑慮。

 早在2017年時,德國就將數位市場判斷平台與網路的市場優勢地位的標準,納入該國的限制競爭防止法(Gesetz gegen Wettbewerbsbeschrankungen)中,試圖規管這些數位科技巨頭不至於有濫用或阻礙市場公平競爭機會的情況發生。但數位市場發展迅速,競爭法規範還是有點跟不上變化。因此,德國在2020年初重又提出限制競爭防止法第十次的修正案,期望可以有效對抗壟斷和市場阻隔,但又不致損害歐洲和德國數位公司競爭力。

 該項修法中,三個值得吾人觀察的重點:第一,擴增主管機關卡特爾署的權限,對於大型數位科技公司的監管,未來會有更有效的手段,例如可以禁止增加用戶資訊移轉的困難從而阻礙競爭的行為。具體來說,主管機關可以自行判斷企業是否具備跨市場之超強競爭能力,並且在發生企業有自我優待、阻礙對手快速擴張、運用手中掌握資料阻礙其他公司或者增加用戶資訊可攜性的困難度時,可以主動禁止這樣的行為。第二、降低中小型企業在企業合併條件的審查與限制門檻。將原本企業合併的門檻上修,將來只有年營業額超過1,000萬歐元者,才會受到主管機關的合併審查,以給予中小型公司合併方面的彈性。

 第三、在判斷是否具備市場優越地位時,除了傳統的市場力量、財務實力與獲取資料的能力等判斷標準外,也將所謂的中介力量也納入判斷標準中。評估若是多重市場中擔任中介的平台業者,其能夠提供採購與進入銷售市場的中介服務能力具備足夠影響力時,也會被視為具備市場優越地位。諸如搜索平台、社交網路、旅館預訂的入口網站等數位平台,採取多重市場商業模式,連結複數市場(例如搜尋網站可連結訂房服務),除本身可以容易進入採購與銷售市場與獲取某些服務外,還可以利用像是評等的設置或平台使用規則,控制其客戶進入這類市場的機會,都可理解為此處所稱之中介力量,本次一併納入規範對象。

 在後疫情時代,這些科技網路巨頭的優勢,短期將因為封城隔離改變消費者習慣而越形明顯,產生大者愈大的狀況;長期而言,即便解封,原有市場力量也因為汰弱代新的結果,消費的模式會更加明顯朝向數位化,這些巨頭未來排擠創新產業冒頭與獨占或壟斷市場份額的態勢,已經越發明顯,我們對於未來數位市場秩序的安排及關注,也應該如同疫病防治應對的態度,需要超前部署一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