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一般稅局有兩種行政處分,包括稅單與否准書,如果民眾對稅單有疑慮,要先申請復查,才能進入訴願、行政訴訟程序。否准書方面,民眾不服可直接申請訴願。
官員指出,多數民眾是收到俗稱的「稅單」,如補稅繳款書、滯納金通知書、罰鍰等。而核定稅額通知書或繳款書,都已註記救濟法規依據及提起時程。
民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先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如果不服,可透過稅局向財政部提出訴願,若仍然有疑慮再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
但官員表示,少部分企業或是個人在特別情況下,會收到國稅局的「否准書」,如否准退稅函、否決企業免用統一發票函、拒絕讓民眾用抵押物減免遺產稅等。
官員強調,否准書因為沒有稅額的試算,而是就法源去否決退稅或免用統一發票情形,依我國訴願法第1條、第14條及第56條規定,不用再經過復查程序,可經由國稅局向財政部提出訴願,後續的行政訴訟則與稅單一樣。
不過,官員也指出,民眾未來有望減輕行政救濟程序負擔,因為我國最快下半年就會修正稅捐稽徵法,目前已完成法案預告程序。官員預估,財政部預計在立院下會期前將修正草案送至政院核定,若列入優先法案,下半年即可三讀通過。
稅捐稽徵法的修正,有望提供民眾行政救濟三大利多,包括滯納金上限從15%降為10%,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應繳納稅額比例由1/2降為1/3,財務困難繳不出稅款可申請分期付款。
另外,如果稅單是國稅局誤開,稅單請求權時效有望轉為無期限,但如果是民眾申報有誤、請求權為十年期限。
官員強調,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財政部依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定期滾動檢討我國稅法並修正,民眾依照實質負擔能力去負擔其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