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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林昱均/台北報導

公司合併期貨商品移轉 免課稅

比照有價證券移轉,不屬於買賣範圍,免繳10萬分之2期貨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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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金融產業降稅政策一覽

 財政部近日預告「期貨交易稅條例」第1條函釋,即日起企業間相互併購,如果涉及期貨類金融商品移轉,將比照有價證券移轉免課證交稅原則,不視為買賣行為、不用再課徵期貨交易稅。

 官員指出,依公司法規定,企業併購另一家公司,須概括承受其權利義務,包括原公司持有的有價證券或期貨商品,經跨部會討論後,已認定若是併購導致有價證券移轉、不屬於買賣,因此期貨類金融商品也比照辦理。

 為鼓勵我國金融產業發展,財政部近一年來實施5大金融利多政策,除本次的企業併購免課期交稅外,還包括期交稅減半常態化、贖回指數投資證券(ETN)免證交稅、證券投顧業銷售基金營業稅率從5%降為2%,還有海外資金專法限定信託或全委方式,有望引導千億元資金投入金融業。

 去年11月財政部順應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建議,首先刪除《期貨交易稅條例》減半課徵期交稅落日條款,讓股價類期交稅率從10萬分之4正式降為10萬分之2,盼透過減少租稅負擔以刺激金融市場。

 而今年1月財政部也訂定,投資人賣回或是發行人提前贖回指數投資證券(ETN)、可免課證交稅,因為這兩類在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規範是屬直接註銷,不會於證券市場再度流通,因此就不是買賣有價證券、無須課徵證券交易稅。

 今年7月財政部調降銷售基金營業稅率,讓投顧業者、銀行業營業稅率趨於一致、皆為2%,消弭不平等情況。

 官員表示,本次函釋指的是甲公司併購乙公司後,可能會以甲公司名義存續或新設立丙公司,而原本甲、乙公司持有的有價證券、期貨商品將會轉為甲或丙公司持有,但其移轉過程目前僅明訂有價證券免課交易稅,期貨商品未規定,因此在本次函釋一併列入免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