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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6林盟翔■銘傳大學金融科技學院金融科技應用學士學位學程主任、財金法律學系副教授

虛擬通貨分級監理 產業自律探路

虛擬通貨(包括數位資產/通貨)非屬貨幣,應與代幣依本質豁免或分級監理。

 依據央行國際貨幣基金(IMF)、國際證券管理組織(IOSCO)公布資料可知,貨幣可分為「實體形式」與「電子形式」。若以數位通貨(Digital Currency)角度觀之,則可區分為「電子貨幣」(E-Money)」及「虛擬通貨」(Virtual Currency)。電子貨幣屬於電子形式貨幣;「虛擬通貨」則以數位形式儲存價值,以非法償貨幣為計價單位,包括有「中介發行機構」(例如Amazon Coin)與「去中心化」(例如Bitcoin)二類。因其具有下列特性:「大多由私人發行」、「以自定之非法償貨幣單位為衡量」、「未被普遍接受」、「流通量少」,央行從法律與經濟觀點,均否定其為貨幣,而定性為「數位虛擬商品」。

 至於「數位資產」(Digital Assets)則包括「證券代幣」(Security Tokens)及「加密資產/通貨」(Crypto Assets / Currencies,例如Bitcoin、Ether)。證券代幣係具證券特性之數位資產,因有受證券主管機關監理之必要;而加密資產/通貨與「法定通貨」(Fiat Currency)「電子貨幣」(E-Money)不同,屬於虛擬通貨之範疇,亦應排除貨幣監理範圍之外。值得注意的是,「非證券代幣」(Non-Security Tokens)範圍之代幣,例如「功能代幣」(Utility Tokens),則無受主管機關監理之必要;「支付代幣」(Payment Tokens),雖僅使用於支付用途,仍有受「洗錢與資恐防制」(AML/CFT)等監理之必要。於監理規範明確前,「虛擬通貨」一詞應有助於相互理解,依循「虛擬通貨(包括加密資產/通貨)及代幣應與貨幣監理分離」、「依本質豁免或分級監理」、「交易所應採低度監理」三點原則展開溝通,以與國際接軌。

 @自律公約(SRG)符合政府監理期待

 另外,從國際間虛擬通貨交易之監理選擇,包括禁止、登記制、擬採登記制、自律規範與尚未決定。監理關鍵是在如何解決風險,而不會扼殺創新服務,禁止是使創新發展與消費者權益受損之雙輸局面,應不可行。為落實市場競爭、消費者保護、資安維護、防制洗錢等目的之調和,交易所應先採取「自律規範」低度監理模式,協助政府建立適當虛擬通貨監理架構。據此,「亞太區塊鏈發展協會」近日發佈「虛擬通貨交易所會員自律公約」(Self-Regulatory Guidelines, SRG),藉由爭取交易所會員之適性發展,維持有序之市場效能。

 基於公約的指導,協會開會時應邀請主管機關共同參與指導,並建立與主管機關雙向充分互信監理溝通管道(第1條),藉以排除障礙(例如信託機制、KYC權限等),即時共同研擬對策。此外,協會制定之部分規範,將送主管機關備查(第8、9、12條),以達賦能致動(Enabling)與酌情應用(Proportionate)之有效監理架構之目標。

 同時,要重視普惠金融為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基本精神。會員應定期舉辦金融科技宣導教育活動(第7條);提供欠缺金融服務地點之服務(第1條);鼓勵會員履行企業社會責任與投資金融科技新創事業,並給予適時輔導及協助,強化交易所安全性(第1條)。經營規範之遵循。

 @監理議題的規範與更新

 依據公約,會員應每年於公司年報中揭露公司治理報告,並詳細記載及說明普惠金融推廣、履行企業社會責任、資訊安全維護、洗錢及資恐防制等執行情形(第1條);確保該服務對使用者之適合度義務(第9條);向使用者充分說明該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義務(第10條);明確訂定使用者之應有權利及義務,並賦予會員有適當通知、停止提供服務之相關規定(第12條);預備金及信託或履約保證(第8條)、爭端解決(第11條、第18條);SRG所有規範均應納入會員建置之內稽內控制度,並確實執行(第13條)。

 SRG與溝通平台,是促進公私協力合作之重要開端,誠摯邀請大家與政府共同參與對話進行溝通,活化監理沙盒之實質應用與功能,以促進區塊鏈技術於開放競爭、有序監理下,嘉惠普惠金融服務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