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SPV進行海外投資,則是另一個常見的SPV運用方式。2008年以前,針對大陸地區投資尚未完成法令相關規定,許多台灣上市櫃公司或私人企業為規避台灣法令規範,藉由設立特殊目的公司進行大陸投資,然此方式也是有相關揭露問題。
如前陣子國內某上市電子公司的案件,其為規避兩岸投資的管制,運用SPV間接投資大陸地區公司,而且為隱匿相關事實,公司的財報上沒有揭露運用SPV進行投資。
所以我的建議是由於SPV其應用範圍與日俱增,往往造成現行法令制度與規範趕不上其變化的腳步,使得投資方對於SPV揭露方式與程度無所適從,投資大眾則亦因而難以取得足夠的資訊判斷其投資風險。由國際金融市場發展的趨勢,可以預見未來SPV在國內市場的應用只會越加多元,因此必須將公司治理、財務報表之合併或資訊揭露、法令規範等方面進行及時的調整與強化,方可發揮SPV對於金融市場效率提升的功能,同時亦可降低其所衍生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