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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7

併購實務 常藉衍生性商品布局

安侯國際財顧執行副總經理朱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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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侯國際財顧執行副總經理朱源科

除了LV案例利用SPV達到隱匿持股的目的外,買方利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取得標的公司股權,也是國外企業在進行併購佈局時常用之策略與手段。

 如前幾年美國有一大型的企業併購案,亦是買方透過購買衍生性金融商品以取得股權之案例,CSX Corp.(CSX)為美國第三大鐵路運輸公司,這家龐大的資產及穩定的獲利引起英國避險基金The Children's Investment Fund(TCI)及美國私募基金3G Capital(3G)之興趣,所以計畫佈局取得CSX之經營權。

 因美國法令規定持有單一公司股權超過5%需揭露(與台灣現行規定相同),於是TCI及3G自2006年10月起開始購買CSX之現股外,並向金融機構購買以CSX股權為標的之TRS,以避免需對外揭露其持股。至2007年2月,兩家基金合計持有現股8.3%,及連結CSX股權12%之TRS,合計達20.3%,於是要求CSX接受其合併計畫,以取得CSX之經營權,但CSX予以拒絕並控訴TCI及3G違反揭露義務,不得在股東會行使投票權,經SEC調查後認定其違反揭露義務,但無涉及內線交易或操縱股價之嫌疑。

 我覺得在揭露上不只是SPV是否納入的問題,利用衍生性金融工具隱藏持股在財報上也應該要充分的揭露,所以不應該單純只規範SPV,任何形式的持股都必須要進行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