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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7

SPV認定 實質應重於形式

台灣大學會計系教授蔡彥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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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會計系教授蔡彥卿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特別出具解釋公告第12號(SIC 12)說明SPV的性質,所謂SPV即企業在表面上並未控制某些經濟個體的所有權,但透過交易的安排在實質上掌控其經濟利益、吸收其風險或享有該經濟個體的剩餘價值。IASB於SIC 12中探討SPV在實務上之運用,茲針對SPV的主要特徵摘要說明如下:

 1.係為求達成特定且明確之目的而予以成立之個體。2.可能以公司、信託、合夥、或非公司組織之個體形式存在。3.主要的營運或是決策通常以法律協議或是政策明定(透過「自動駕駛」方式運作)。4.發起人經常移轉資產至SPV,但實質上控制該SPV。5.企業未擁有或擁有少部分SPV之權益,但亦可能對該SPV存在控制。SPV之受益權益,通常可能以債務工具、權益工具、參與權、剩餘權益或租賃等形式存在,且提供持有者固定或設定報酬比率或是其他未來經濟利益。

 6.SPV之活動係依企業之特定業務需求,代企業執行,並使企業自該SPV之營運中取得利益。SPV於實務應用面十分靈活,通常能達成各種交易目的之安排,常設立於境外,對於實收資本額則需依當地法令要求辦理,惟實務上常見以1美元或10美元成立,該實收資本額通常非用以維持該SPV之實質營運;另為了隱匿之目的,常規避不在財務報表中揭露。

 茲就主要實務應用面說明如下:

 1.資產隔離:利用資產分割的方式,將特定資產移轉給新設立的SPV,企業可透過上述做法將資產移轉,而個人則透過類似資產保護信託等方式,達成資產隔離的效果。

 2.風險轉嫁:企業、創辦者或贊助者可透過SPV之設定將其資產予以移轉,藉此達到風險隔離或將金融資產予以除列之目的,在國內最令人耳熟能詳的即為金融資產證券化以及不動產證券化。

 3.租稅規劃:企業或為租稅規劃目的,透過設立境外控股公司以及特殊目的公司,安排各項交易,增加租稅規劃的空間,並透過相關規劃使企業產生免稅、稅負遞延,或者降低集團整體有效稅負之效果。 4.融資交易之安排:特殊目的個體之設立亦可能達成融資、租賃等財務安排 ,由SPV舉債購買大型設備,再出租予企業,如船舶業、航空業等常做此操作安排,已被視為一國際慣例。

 5.規避揭露目的進行之交易安排:有時企業可能受限於法令限制或是為規避公報揭露規範等目的,而透過SPV並由獨立之受託人完成其交易事項(如:股權投資架構或財務操作等安排),如此可隱匿特定事實且與企業有效隔離,並免於編列合併財務報表或進行必要之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