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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黃欣/綜合報導

大同敗訴 陸判決在台效力待釐清

 大同集團旗下轉投資、纏訟多年的兩岸重大民事糾紛案,近日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終審判決。陸方駁回大同上訴,要求大同及其相關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金額為人民幣(下同)30.29億元,維持原判。值得注意的是,此一大陸終審判決在台灣的法律適用性,成為市場關注焦點。

 回顧本案,大同官網曾聲明,該公司2009年透過旗下子公司台灣華映(百慕達),轉投資在深交所上市中國華映科技。之後在大陸證監會要求,大同與台灣華映出具19項承諾,包括3年盈利能力要達一定標準、確保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不足部分以現金補足等「業績補償」承諾。

 華映科技從2010年至2017年,獲利新台幣108億元。不過,隨著面板市場出現變化,面板價格重挫加上大陸補貼政策衝擊,2018年台灣華映陷入財務危機,向法院聲請重整。而中國華映科技也出現虧損、無法達成業績,2019年向福建高級人民法院控告大同及華映(百慕達)、華映,要求支付業績補償款19.14億元,隨後提高追債金額至30.29億元。

 台灣華映2022年8月因資不抵債,經桃園地方法院正式裁定宣告破產。2023年,福建省高院一審判決大同、華映(百慕達)、華映須連帶支付業績補償款30.29億元,大同提起上訴。最新結果大陸最高法院公布終審判決,駁回大同上訴,維持原判。

 市場人士分析,這起跨境判決案涉及的核心法律問題在於,當初在大陸簽署的承諾是否構成法律上可執行的義務,及該承諾在不同司法區域的法律效力。大同方面一向主張,當時出具的承諾函是因大陸證監會要求而制訂,旨在配合大陸上市流程之監管需求,而非直接對華映科技負擔實際保證責任,因此不應認定為對後者業績保證具有法律約束力。

 另一方面,該判決在台灣的效力並非自動生效,而需經由台灣法院裁定承認後,才能予以強制執行。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民事訴訟法規定,大陸法院民事判決要在台具執行力,必須先由台灣法院裁定認可。大同還表示,未曾和華映科技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證書,後續兩岸司法攻防認定引起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