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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傅沁怡/台北報導

境外電商申用租稅協定 營業利潤有條件免稅

 國人網購風氣盛行,境外電商也越來越多,財政部表示,隨網路跨境交易日益頻繁,許多營利事業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電子勞務,但若該境外電商所在國已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可申請減免租稅。

 財政部說明,台灣的營利事業如果是向國外購買電子勞務(例如音源、視頻等),給付相關費用時如屬我國來源所得(即用戶在台灣),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由扣繳義務人也就是本國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稅款扣繳。

 財政部提醒,若該境外電商所在地國家已與台灣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本國營利事業可以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來減免租稅。截至10月底,台灣已與35個國家或地區簽署並生效全面性租稅協定。

 若境外電商是設立於這些已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的國家或地區,其因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給台灣營利事業所取得的營業利潤,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填寫申請書,並檢附所在國家或地區稅務機關出具證明資料,向給付人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

 若該境外電商於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前,台灣營利事業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繳納稅款,則該營利事業可取得營業利潤免稅核准函後,辦理退還溢扣繳稅款。

 財政部表示,台灣的營利事業針對有交易往來的境外電商,建議可以先檢視確認該境外電商所在國家或地區是否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並適時提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降低租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