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配,是每個人都會經歷的生命階段,社會上有許多不孝子女平時對於父母不聞不問,甚至有的還會對父母出現重大虐待或侮辱等情況,有些人以為生前預立遺囑就能完全自理遺產,排除不孝子女不讓他們分得遺產,但卻忽略民法有規定所謂的「特留分」。
簡單來說,就是法律規定一定要分給繼承人的最低比例,想要立遺囑的人都宜考量這個規定,以免發生遺囑無效之爭議。坊間有人以為透過遺囑信託,可以規避特留分,但遺囑信託的本質還是「遺囑」,因此仍適用特留分規定。
若想合法地排除特留分限制,讓最終財產分配結果符合自己的期待,實務上常見做法有以下幾種:
(一)排除繼承資格: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對遺囑不正行為等,具備《民法》第1145條規定之繼承權喪失事由時,可剝奪該繼承人之繼承權,即去除其特留分之保障。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重大之虐待或侮辱」的標準須以客觀事實判斷,因此也建議預先保留家暴報案紀錄、保護令、驗傷證明等證據或證人作為輔助再進行表示。表示方法雖無特別限制,但保守起見可透過公證人預立有效遺囑,表示不予繼承的事實。
實務上公證人接到訂立遺囑的要求時,皆會審視當事人年紀及身心健康等情況,甚至要求當事人須先通過簡短智能測驗(簡稱MMSE),以確保遺囑訂立人有法律上行為能力,避免日後受到法律挑戰。MMSE主要評估當事人的認知和分析能力及記憶與邏輯推理,該測驗滿分30分,分數愈高表示認知功能愈好。若有規劃請公證人預立遺囑,建議當事人或其家屬可先上網搜尋MMSE相關題庫,以利評估當事人是否仍具備能力訂立遺囑,以免徒勞無功。
(二)生前贈與:基於,《民法》第1225條規定特留分扣減對象為「遺贈」須以遺產為前提,而被繼承人生前贈與的財產並非「遺產」,所以不能對死亡前二年贈與主張特留分扣減。因此被繼承人在世時,透過贈與直接將財產交付受贈人,能避免特留分問題。但被繼承人過世前二年贈與的財產,仍要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已繳納之贈與稅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三)契約信託:一般而言,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信託財產不會因委託人死亡而產生遺產,因此沒有特留分問題。
(四)人壽保險:被繼承人可把欲分配的財產用來購買人壽保單,列自己為被保險人,再指定原本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為保單受益人,於未來領取保險理賠給付。依據《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給付直接歸屬受益人的財產,而不屬於被保險的遺產,因此沒有特留分的問題。
由於每種財產分配方式各有優缺點,建議在採取行動前多加考慮,並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財產規劃方法,確保達成自身財產傳承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