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失蹤案件今年截至6月底已有六起,面對勞工失蹤,雇主是否應繼續投保,勞動部2日表示,為保障失蹤勞工及家屬的保險權益,雇主可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將勞工的勞保保留,而職災保險則可以視情況退保。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司長陳美女指出,由於失蹤期間勞工未提供勞務,也無職災保障需求,雇主可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辦理職災保險退保。
陳美女表示,退保並不影響家屬請領給付的權益。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55條規定,勞工在作業中發生意外事故致失蹤,自失蹤之日起即可領取失蹤給付。失蹤給付標準為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的70%,每滿三個月發放一次,直到勞工生還、失蹤滿一年,或法院死亡宣告確定前一天為止。若法院進行死亡宣告,其遺屬可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至於死亡宣告細節,則根據《民法》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可申請死亡宣告;失蹤人80歲以上者可於失蹤滿3年後申請;若遭遇特別災難者,可在災難結束滿一年後申請死亡宣告。
陳美女表示,基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複保障原則,遺屬如有同時符合勞保、災保或國民年金保險死亡給付規定時,僅得擇一請領。勞保方面,陳美女說,若勞工在加保期間失蹤,遺屬可於法院死亡宣告確定日起,依退保時的保險年資及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勞保死亡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