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制度即將迎來重大變革!行政院會20日將通過《民法親屬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以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放寬裁判離婚要件,若夫妻五年內累計分居達三年,則雙方均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
依據現制,打離婚官司時,唯一有責配偶不得請求裁判離婚,2023年憲法法庭對此作出「部分違憲」判決,認為這對已持續相當期間、名存實亡的婚姻過於嚴苛,要求兩年內修法。
因此,法務部啟動修法工程,擬放寬裁判離婚的要件,增訂「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三年」,夫妻雙方均得請求離婚,不過,若法院認為這對「被離婚」的一方不公平,或使未成年子女陷於極端、異常苛刻的情況,仍可駁回離婚之訴。
法務部認為,現行實務上,責任較輕者得向責任較重者請求離婚,導致許多夫妻對簿公堂時,往往為了證明對方的過錯,互相揭發隱私,使法院儼然成為家庭爭吵的場合,且若夫妻分開生活達一定期間依舊不願複合,「此種情形若任其持續,顯與婚姻共同生活本旨相違」。
針對贍養費部分,修正草案新增「乾淨分手」條款,若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其對前配偶的贍養費請求權將消滅,同時明定贍養費請求權為兩年,以使法律關係儘早確定,並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新增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對方提出財產清冊與證明文件的規定。
此外,考量贍養費具有補償夫妻一方對於婚姻家庭貢獻的性質,修正草案增訂,若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就業機會減少,得向前配偶請求贍養費,但若對方因此無法維持生活或撫養子女,將由法院減輕或免除其義務。
修正草案也規定,若贍養權利人一方有羞辱、虐待、不法侵害公婆、岳父母、小孩等行為,贍養費可能減少或免除。修法亦納入溯及既往條款,增列對於新法修正施行前所發生的事實,依舊得提起離婚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