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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許庭瑄■創拓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用VPN跨國追劇的法律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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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摘自Pixabay

「本節目由OOO VPN贊助播出!」、「感謝XXX VPN贊助本期節目!」如果你是YouTube的愛好者,你一定看過你喜愛的YouTubers說出這類廣告詞。近年來,許多知名YouTubers都與VPN業者進行業配合作,宣傳使用VPN跨國追劇、下載貼圖等帶來的便利性。雖然使用VPN極具吸引力,但試問既然許多網站、軟體都設有IP限制,那麼使用VPN的「翻牆」行為究竟是否合法?

 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1項規定:「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從「防盜拷措施」字面來看,很可能會以為只是在於避免著作被翻拍,但著作權法之定義,還包含了「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以前DVD或遊戲光碟的區碼。然而,「IP過濾機制」是否為一種「防盜拷措施」?

 ■「IP過濾機制」是否為「防盜拷措施」,視個案而定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2013年曾針對使用VPN跨區下載LINE貼圖的行為做出一則函釋,指出:「著作權人設定之IP過濾機制若係屬防盜拷措施者,消費者未經合法授權而破解、規避時,則違反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1項之規定;又破解IP過濾機制進而下載貼圖者,應視有無合理使用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範圍定其有無侵害著作權。」

在2021年另外針對使用VPN跨區觀看電影的行為做出函釋(參註3):「消費者會透過所謂的私人虛擬網路(VPN)等方式跨國境觀賞原本在我國無法觀看的電影,是否違反著作權法?涉及上述之IP過濾機制是否係著作權人所採取之『防盜拷措施」而定,如該IP過濾機制(跨區觀看限制)屬著作權法規定之『防盜拷措施』,此時如消費者未經合法授權而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縱使破解後僅單純觀看電影而未有下載行為,仍將違反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1項規定,反之則否。」

 IP過濾機制(跨區觀看限制)是否為一種「防盜拷措施」須個案認定。影視產業商業慣例係將不同地區切割為不同市場,各個市場可以有不同之發行人、發行時間及權利金計算方式。再加上Netflix於官網公告:「透過VPN觀賞Netflix時,您只會看到我們擁有全球版權的節目與電影,例如《魷魚遊戲》或《怪奇物語》。」可知Netflix在政策上不准許使用者跨區觀看,且利用技術方式防止之,故極可能屬於著作權法規範之防盜拷措施。

 ■VPN服務業者若未經授權,未來有挨告之虞

 服務的業者也面臨民、刑事法律上風險。以某鯊魚業者的官網為例,儘管已發出免責聲明:「[鯊魚業者]不鼓勵以可能違反其他服務提供者服務條款的渠道使用VPN」,卻有同時主打「隨時隨地使用VPN串流Netflix」的廣告標語。對此,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2項規定:「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可見法律同樣處罰提供規避工具之業者。雖然目前未見相關權利人提告之案例,但如「翻牆」行為之規模逐漸成長而造成權利人之重大損害,可想見權利人有理由及動機對VPN服務的業者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