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整併是每任金管會主委都要面對的重大政策之一,鼓勵或反對非合意併購、是否額外祭出誘因等,曾參與金控法訂定、又在學界多年、曾參與金融實務的金管會主委彭金隆,用金控法立法意旨,回應金融整併議題,強調壯大規模只是其中一項考量,還有多個條件要滿足。
金融整併是否能1+1大於2,是否能提升財務健全度?彭金隆回應金控整併僅是「物理效應」,非化學效應,金控旗下子公司的資金缺口,不會因合併而消失,另一家金控因整併,成為該子公司的股東,就要承擔起增資的責任,不會因為合併,原本的增資或財務缺口問題就一併解除。
彭金隆指出,金控法規定,金控母公司對有控制性持股的子公司,要確保其健全經營,金控對子公司負有增資義務。在金控法中明訂,金管會要同意金控成立時,要考慮財業務健全性及經營管理能力、資本適足率、對金融市場的競爭程度及增進公共利益的影響,且要符合公平交易法。
也就是金金併後,要考慮是否能提升經營效益、增加資本適足率,且因兩金控同類子公司會合併成一家,有助家數減少,但也要看併購方有沒有能力經營更大規模的金控。
彭金隆在財政部保險司時期,即參與起草金控法,又經過學界、金融獨董歷練後,當他談及金金併,就強調金控法第18條已有整併機制,且依照金控法第一條,作為金管會是否同意金金併的四大考量。
金融圈分析彭金隆談金金併的說法,分析其並非積極推動,而是偏向謹慎看待,不希望金融業「為併而併」,國內第二宗金金併到底會不會在他任內誕生,全金融圈都在看。
國內首宗金金併,即富邦金控合併日盛金控,是在前金管會主委黃天牧任內,他曾表示,過去一、二十年來許多金融合併案「胎死腹中」或非常辛苦,近二年金控合併有特別的成就條件,但過程中很多問題是外界難以想像的,金管會僅能提供一個被市場認可的法制環境,主動權還是在金融機構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