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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吳靖方■創拓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排碳有價時代 企業如何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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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碳權的出現,讓將「減碳」視為成本的觀念逐漸成為過去式。圖/本報資料照片

「氣候變遷因應法」於去(2023)年2月通過,同年8月臺灣碳權交易所(下稱「碳交所」)揭牌,國際碳權交易平台也於同年12月啟動,完成臺灣首批碳權交易,2023年可稱為「臺灣碳交易元年」。

環境部遂在去年提出「碳費收費辦法」草案,將年排放量超過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的電力業及大型製造業列為收費對象,且將在2024年初確立碳費費率、年內完成碳盤查,並預計於2025年依照盤查結果開徵碳費,等於正式宣告2024年起,臺灣邁入「排碳有價」的時代。

■排碳如何有價? 先看何謂「碳權」

 碳權(carbon credit),用較簡單的方式解釋,可理解為「碳排放的權利」,其計算方式係以「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將不同的溫室氣體,如甲烷、氧化亞氮和含氟氣體均以「相當於1公噸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來換算。近年隨著氣候變遷問題逐漸浮現,自2015年《巴黎協定》確立了全球2050年實現碳中和目標後,各個國家陸續推出各式減排工具,許多企業為符合政府的碳管制規定,或因應國際供應鏈的碳中和倡議,開始出現碳權需求,因此碳交易的需求逐漸擴大。

 碳權可分為強制性碳權及自願性碳權。強制性碳權係指總量管制與交易(cap-and-trade)體系下所產生的碳額度(carbon allowance),主要實施國家有歐盟各國、紐西蘭等國家,係政府先對國內實施碳排放總量管制,並將各產業排碳大戶納管並分配排放額度,若受管制企業碳排放超出分配排放額度上限,則必須向其他排放低於分配上限之受管制企業購買排放額度,以抵銷其超額排放部分,藉此實現減排義務。

 自願性碳權則係企業自主投入減碳行動,再經過「碳抵換(carbon offset)」機制之認證所產生的「負排放額度」,可用於實現企業之自願性減碳承諾,或至自願性碳市場(VCM)進行交易,台灣2023年8月所成立之碳交所,即屬於一自願性碳市場。對照於強制性碳權係由政府所發動,受管制企業必須參與政府所建立之總量管制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自願性碳市場則無任何參與主體之限制,亦即,任何企業均可參與並投入自願性碳市場,購入或賣出自願性碳權,用以實現其自願性之減碳承諾與淨零目標。

■企業須關注自願性碳權 亦為強制性碳權做足準備

 可能有人會問,既然沒有受到政府的排放管制,為什麼要提出自願性減排承諾,並「自願」受到碳排放的約束呢?事實上,自《巴黎協定》通過以來,各國紛紛提出「國家自定貢獻(NDCs)」,宣示實現淨零排放路徑,許多國際大品牌如蘋果、微軟等公司陸續宣布碳中和承諾。這些看似獨立的減排承諾,隨全球供應鏈擴持續擴大,正透過供應鏈體系擴散至各個不同階段的供應商。臺灣半導體企業龍頭台積電,也受到供應鏈減排承諾的影響,提早著手規劃購買綠電,更透過氣候變遷因應法之舊法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法的抵換專案,於2023年7月取得環境部所核發之碳權。至此,「自願性」承諾雖謂「自願」,實際上早已非自願。

 在現今國際貿易與全球供應鏈的淨零浪潮下,低碳轉型成為企業不得不面對的議題,且自願性碳權的出現,也讓將「減碳」視為成本的觀念逐漸成為過去式,尤其是2023年底的碳交所,更讓企業可以靈活的擬定「碳資產管理」策略,企業應先透過碳盤查(CFV)盤點自身碳排放量,找出營運中主要排放熱點,擬定減排計畫並思考如何開源節流,先行了解、規劃碳交易市場的參與,履行減排義務的同時還能擴大營收,也為氣候變遷減緩貢獻一己之力。事實上,減碳承諾的提出有助於提升企業形象,體現企業社會責任,尤其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已經將淨零轉型納入ESG評鑑制度,並計畫於2027年完成全體上市上櫃公司溫室氣體盤查,故企業提前盤點、規劃,找尋自己於碳權交易市場上之定位,將有助於企業取得先機。

 而在強制性碳權部分,縱使企業於現階段尚非強制性碳權所管制之對象,然尚不排除未來法規政策的變動可能性,且在各國不斷檢討並調整氣候政策的背景下,企業必須密切關注各國碳排管制法規動態,除了「強制性碳權」所涉及之總量管制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外,尚須關注「碳稅」、「碳費」與「碳關稅」等不同碳管理措施,所形成之全球「碳定價」趨勢,始能在這「排碳有價」的時代,跟上市場快速變遷的步伐,不落人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