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已完成修正「證交所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相關條文,其中最重要的是增訂冒用主管機關及證交所名義方式進行詐騙,將祭出刑法重懲,不再只局限觸及證券交易法。
證交所表示,主管機關及證交所負國內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營運及管理之責,如遭冒名進行非法投資詐騙,恐使投資人基於長期對主管機關或證交所之信賴而疏於防範,因此,決定增訂「以冒用主管機關及證交所名義方式進行詐騙,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詐欺罪或其他刑事法律」。
另考量近年來投資詐騙頻仍,施詐者往往於媒體及網路謊稱為投顧業者有股票明牌等方式訛詐投資大眾,導致無辜民眾受害。為強化證券交易市場秩序並維護投資人權益,增訂納入「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07條之規定,而其犯罪事實牽涉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者」,為規範管束的證券服務事業。
近來因作騙情況日益嚴重,為鼓勵民眾檢舉,同時考量如有數人分別檢舉同一事實且均提供具體事證,卻無從分別先後時,恐衍生爭議,因而決定參考金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規定,增修為「數人分別檢舉同一檢舉事實並提供具體事證,無從分別其先後者,平均發給之」。
不過,另一方面也為維護檢舉案件品質,參考金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規定,增訂第6條之一,內容包括如下:
檢舉人所提出之檢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發或追回已核發之獎金,同時檢舉人有以下情形,而檢舉人死亡者,應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的獎金。
一、誣告他人犯本辦法第2條之各類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二、使用偽造或變造證據提出檢舉,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三、同一案件依其他法令或主管機關、期交所、櫃買中心或集保結算所之規定另有獎勵,經合併計算超過本辦法所定最高標準,其超過部分。四、有第8條所列各項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