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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1蕭彩綾■博銳法律事務所律師

內線交易的法律要件探索:「消息明確」=「這個消息必定會發生」?

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內部人知悉重大消息,在該「消息明確」後但尚未公開之前,或公開後18個小時以內,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賣上市櫃、興櫃公司股票或具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這就是所謂的「內線交易禁止」規定。但究竟上面提到的「消息明確」(也有判決稱為「消息成立」)是甚麼意思?往往是實務上內線交易是否成立的重要關鍵,過去很多實務判決也都提出過不同的看法。而在這裡,最常被討論的就是:所謂的「消息明確」是否等同於「這個消息必定會發生」?

 對此,我國最高法院在東森國際案、旺宏案、同開案、新竹商銀案、力特案等多數內線交易類型的案件中,都認為「這個消息在未來必定會發生」是「消息明確」的必要條件(判決理由書用語是「綜合相關事件之發生經過及其結果,為客觀上之整體觀察,以判斷何者係『某特定時間內必成為事實』,資為該消息是否已然明確重大(成立)之時點。」)。當然,最高法院也有部分見解(如優盛案、台開案)認為不需要這個條件,只要達到「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的程度就夠了,不過這在最高法院是少數見解。

 這個爭點所產生的爭議,在近期受各界矚目的矽品日月光內線交易案中就有發生。該案中,日月光公司董事長在104年12月11日核定簽呈,決定將向矽品公司提議以55元價格收購其100%股份,並且在14日收盤後公告收購提議,且要求矽品公司在21日前回應。但矽品公司在21日公告表示尚須研議,而使這個收購提議最終破局。

 其中有1位日月光公司內部員工,在11日就得知該收購提議的簽呈被董事長核定,並在14日公告前就買進矽品公司股票,最後被認為是內線交易行為而被檢察官刑事起訴。此外,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則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商業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該案被告的刑事責任部分,一審在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的判決理由中,對於「消息明確」的定義,採取前述的多數見解,也就是認為應以「該消息未來必定會發生」為要件,而在本案中,雖然日月光有提議收購,但矽品公司並未同意,所以「收購矽品公司」的消息「尚未必定發生」,不符所謂的「消息明確」,當然也就不成立內線交易,因此判決被告無罪。

 然而被告的民事責任部分,商業法院則援用前述少數見解,認為「不論『提議』之內容將來是否實現,對正當投資人投資判斷自有重大影響」,並且認為日月光公司在104年12月11日董事長批准收購提議的簽呈當下,已經達到「消息明確」之程度,因此最終認定成立內線交易,並判決被告應對投資人負賠償責任。

 在矽品日月光案中,可以發現雖然是相同的不法事實,但因為高雄地方法院及商業法院對於「消息明確」有不同看法,導致結論天差地別,雖然該案目前刑事部分及民事部分都還分別在上訴審理中,但或許要等到未來最高法院對於「消息明確」的見解統一,才能徹底解決此類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