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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7林昱均/台北報導

送員工中秋禮盒 不能抵營業稅

 中秋節即將來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部分公司會在節慶贈送禮盒給客戶或員工,但是該筆禮品屬於餽贈性質支出,其進貨收據或發票屬於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目的,不能扣抵銷貨營業稅額。

 我國營業稅屬於內地消費稅性質,也就是針對境內銷售的最終買受人課徵。如果我國店家進貨再銷貨,其貨物本身營業稅負等於消費稅型態,將轉嫁給最後的消費者。

 一般來說,企業在計算營業稅額時,可依照進貨收據折抵店家銷售端的營業稅負,也就是「進銷互抵」,僅就互抵後餘額報繳營業稅。

 但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如果企業一開始就將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除了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外,其他類型並非銷售或捐贈政府行為,不能折抵營業稅。

 官員表示,企業購買物品若已確定是員工抽獎或酬勞物品,企業等於是最終端的「消費者」,後續贈送給員工的行為不用開立統一發票也不算銷售貨物,因此無法折抵。

 由於我國營業稅是「屬地原則」,即針對台灣境內的銷售勞務或是貨物的行為課稅。官員表示,能否折抵營業稅關鍵在於統一發票,如果是非銷售則免開發票且無法折抵。

 舉例而言,A公司在今年8月購入100個中秋禮盒送給員工,取得銷售額8萬元的統一發票,按照營業稅率5%計算,進貨的營業稅額為4千元,但因為送給員工的行為非屬銷售,自然不會開立銷售發票,因此A公司在申報營業稅時,該筆禮盒的4千元進貨營業稅額無法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