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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林昱均/台北報導

企業售股損失 可減免最低稅負

可在發生起次年度五年內,按發生順序,逐年扣除證交或期交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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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售股損失抵稅一覽

 近期台股電子、金融、海運類股跌幅甚深,不少企業認賠殺出,公告處分有價證券損失。南區國稅局指出,我國目前停徵證交所得,所以企業投資台股的證交損失無法抵減營所稅,僅能減免企業最低稅負。

 我國企業最低稅負制為台灣企業投資國內證券與期貨賺取價差所得(證交與期交所得)、海外OBU、OIU、OSU等所得、租稅優惠免稅所得、課稅所得等,必須全數納入台版最低稅負制加總計稅,減除50萬元免稅額,餘額適用12%徵收率,以做為最低稅負。

 若台灣企業的最低稅負超過企業當年度在台要繳的「營所稅+房地合一2.0稅額」,則企業必須補繳差額稅款。

 另依照所得稅額基本條例第7條與施行細則規定,如果企業有證券、期貨交易損失,可在發生起次年度五年內,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扣除證交或期交所得。

 官員表示,對企業而言,證交損失雖然無法減免營所稅,但可以抵減基本所得額,降低最低稅負。

 不過,官員也指出,對企業而言,有一種出售股票情況最慘,就是賣股企業與其他公司簽訂合約,出售手上有價證券給另一家公司,若買股企業惡性倒閉或不付款項,賣股企業將出現呆帳損失,且無法抵減任何稅負。

 因我國停徵證交所得,賣股企業未能收回的證交所得呆帳損失,只能列為「免稅收入的損失」,不僅無法抵減營所稅,亦不適用抵減最低稅負,等於該筆損失完全無法抵稅。

 官員表示,我國所得稅額基本條例並未規定相關免稅收入損失項目可列入抵減,實務上,該類賣股公司僅能先打官司自救以收回部分價款。

 台南一家公司A曾與B公司簽署協議,由A出售子公司股票1萬張給B、每張8千元,總價款約8千萬元,惟B支付5千萬元後隨即倒閉,尾款3千萬元等同呆帳,打官司也求償無門,僅獲得一張債權憑證。

 A公司近期向國稅局諮詢,這才發現該筆呆帳損失,屬於免稅收入損失,其債權憑證不能抵減任何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