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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任院長、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謝哲勝

私法人取得住宅採許可制修法 應予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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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不動產市場已有「資訊透明」如實價登錄等法規範,目前存在的弊端或亂象,都是未能落實執法的問題。圖/業者提供

內政部於2021年12月9日部務會通過「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私法人取得住宅採許可制,該條文說明為「對私法人購置住宅無相關限制,易使住宅成為私法人投資炒作標的,導致住宅市場發生投機壟斷,透過申請許可,管制私法人取得住宅房屋,以合理調節住宅市場。」據稱是為了落實居住正義的政策目標。上述條文涉及政策的合理性及法律的合憲性,我國既為民主法治國家,政策是否合理應經過客觀且專業討論,而法律對於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為限制時,也有必要檢視合憲性。

 首先,應說明此種條文本質上是一種經濟管制,必須符合國際上對產業及市場管理的理論。產業管理主要是利用法令來提升經濟活動的效率與公平性,並藉此對民眾的權益和福祉提供極大化的保障與服務;對特定產業管制是否具有必要性,仍應從產業是否具獨占性,或管制結果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作成管制與否的法律政策決定。2018年的公司法修法,著重「法規鬆綁」、「資訊透明」,這也是國際上對產業管理與經濟管制法律的趨勢,台灣不能逆勢而為。

 台灣不動產市場已有「資訊透明」如實價登錄等法規範,目前存在的弊端或亂象,都是未能落實執法的問題。因此,法規鬆綁所做工作尚嫌不足,更無法得出增加管制程度的必要性;此外,各民主法治國家都未限制私法人取得住宅,也可以作為印證。再者,炒作是操縱市場的手法,是公平交易法的議題,也與是否採許可制無關;且2021年7月房地合一稅2.0已經針對5年內法人買賣成屋、預售屋,採用45%~35%的實價重稅,已是對房地資本利得課徵單一高稅率重稅,此種惡法為全世界民主法治國家所無,不思修正導入常軌,怎能變本加厲扭曲住宅市場。

 其次,居住正義是國家的施政目標,在道德上和法律上都有正當性,然而居住正義應指「適足居住權」,「適足居住權」有七項關鍵指標,包括使用權的法律保障、基礎設施與服務的可提供性、可負擔性、適居性、易取得性、地點、文化的適足性,讓住者取得所有權並非居住正義的必要條件。立法說明所稱調節住宅市場指的是所有權交易市場,與前述適足居住權七項關鍵指標完全無關,顯與居住正義無關,該條文既非促成居住正義的合理手段或必要手段,政策即欠缺合理性。

 憲法第15條、第22條及23條保障人民基本權利,限制人民財產權和契約自由權不能逾越憲法第23條的界線。因住宅用房屋在都市計畫絕大多數都允許住商混合使用,實務上亦有諸多目的,但是「原則禁止、例外許可」徒增交易成本,將嚴重干擾私法人的經濟活動及工商發展,又無助於居住正義,也無其他正當目的,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已違反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意旨。

 一味地修法並無法達成抑止短期炒作、炒房的目的,真正的癥結點在於「執法問題」,有權機關就所謂「炒作」現象,應依現行法追究瀆職、詐欺、逃稅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行為,即可解決哄抬房價取得暴利而影響消費者購屋權益的問題。

 為了落實居住正義,政府應提供住宅供無能力買房或租房者居住,如政府無法提供足夠社會住宅,則應提供租金補貼,讓無力租房者有能力在市場租得適足住宅,而這同時需健全住宅租賃市場。為了健全住宅租賃市場,應鼓勵或扶持成立具規模的專業出租人,則反而應鼓勵私法人購置大量住宅,從事住宅租賃業務,而不是限制私法人取得住宅。

 綜上所述,居住正義不以取得住宅所有權為唯一選項,私法人取得住宅採許可制無助於人民取得住宅所有權,更無助於居住正義,該草案因而欠缺合理性與合憲性。如為促進居住正義,應鼓勵私法人購置大量住宅成立具規模的專業出租人,並無私法人取得住宅採許可制的必要性。本人建議該修正草案應予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