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場次綜合座談由謝哲勝院長主持,首先簡述前兩個場次研討的意見,然後由台上四位與談人和台下貴賓發表意見。
林家祺教授認為,減少房價炒作與上漲從經濟本質來看應讓持有房屋者無「暴利可圖」,並呼應謝教授所言如何避免立法從嚴、執法從寬的情形,此外,何種稅率能達到滿足點,從2014年部分縣市實施囤房稅,多屋者不減反增,實施囤房稅是否能達到效果,值得再討論。
袁義昕所長認為,租稅產生經濟誘導效果,人民應有自由選擇配置財產的權利,從租稅公平來看應精準針對「獲利所得」,目前情況如預售屋炒紅單情形,已受到遏止,囤房稅課徵應從量能課稅、合理收益來檢視,此外應健全租賃市場,特別是老年、殘障、貧窮人士的租房權利保障,才能實現居住正義。
張鈺光助理教授認為,房價應考量坪數、造價、住屋需求,從目的與手段聯結性來看,囤房稅是否合乎比例原則?應從調整房屋評定現值,真實呈現房屋價值課稅著手。
曾邑倫助理教授認為,囤房稅應考量囤房是否真以囤房為目的,亦有可能因特殊原因而持有多間房屋,倘若要實現居住正義、稅負公平應回到課徵房屋交易所得稅部分,而非以囤房稅(財產稅)為手段。
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陳錫禎亦認同林教授提出應針對房屋交易獲利所得加以課稅,並提出應引導資金有適合投資出口,光靠實施囤房稅恐不足以降低房價。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蔡鐘慶提出應思考實施囤房稅是否能達到持有多戶房屋者釋出空屋,實現居住正義的目的。
謝哲勝院長最後綜合專家學者意見,提出總結認為:
(一)稅捐應考量國家財政需要、對人民及產業的影響、社會正義與稽徵成本
稅捐可以作為政策工具,但必須考量上述四項因素,尤其不可忽視對人民及產業的影響。
(二)所謂囤房稅違反稅法原理為民主法治國家所不採
課稅的最高指導原則是量能課稅原則,與憲法第15條生存權直接相關。房屋稅應就房屋應有收益課稅,目前房屋租金報酬率約為1.4%,半數為0.7%,因此,房屋稅實質有效稅率0.7%以上即剝奪所有人租金半數所得,就已經過高。囤房稅英美法德不採外,中國與日本也不採。
(三)現行房屋稅真正問題是稅率過高而評定現值過低
現行房屋稅評定現值低於市價,最大原因是法定稅率過高,如為財政收入目的,藉由降低房屋稅率而提高評定現值,同樣可達財政收入目的。
(四)房屋稅應因地制宜
台灣各地住宅價格和租金高低都有不同,經濟產業狀況也不相同,為符合各地方人民各種需求,各地房屋稅應因地制宜,由各地方政府決定。
(五)居住正義不以取得住宅所有權為要件
適足的住房權指有符合基本居住水準的住宅可供居住,與房價無直接關係,更不以居住人取得住宅所有權為要件。
(六)基本居住水準範圍內免稅才符合居住正義
生存權為憲法第15條所保障,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更規定基本生活所需不得課稅,基本居住水準範圍內免稅才符合居住正義,現行法幾乎無自用住宅免稅額,應予修正。
(七)租金補貼、社會住宅並健全住宅租賃市場才是促進居住正義的最佳手段
政府應提供適量的社會住宅供無能力買房或租房者居住,如政府無法提供足夠社會住宅,則應提供租金補貼,讓無力租房者有能力在市場租得適足住宅,這又必須健全住宅租賃市場,三者才是促進居住正義的最佳手段。
(八)囤房稅額很容易轉嫁給買受人和承租人反而不利居住正義
真正住房短缺或人民無力租房的區域,都在都會區,都會區的住房有限,囤房稅很容易轉嫁給買受人和承租人,反而不利居住正義。
綜上所述,所謂囤房稅違反稅法原理為多數民主法制國家所不採,居住正義並不以取得所有權為唯一選項,基本居住水準範圍內免稅、租金補貼、社會住宅並健全住宅租賃市場才能促進居住正義,相關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並無法達到降低房價,讓無住宅者買得起房屋,反而造成稅捐轉嫁,使買受人和承租人必須支付更高價金和租金而有害居住正義,本基金會建議相關修正草案應予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