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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黃惠聆/台北報導

海外旅行不便險 承保範圍規格化

 產險業推出的海外旅行不便險從9月起承保內容將「統一規格」。產險公會表示,個人海外旅行不便險「參考條款」從9月起開始實施,海外旅行不便險飛機延後四小時、行李晚到六小時才能會給理賠。

 產險公會訂定的海外旅行不便險承保範圍有六部分:一、旅程取消;二、班機延誤;三、旅程更改;四、行李延誤;五、行李損失,以及六、旅行文件損失等。

 產險公會表示,個人海外旅行不便險「參考條款」自9月1日開始實施,未來新送審的保險商品只要用「海外旅行不便保險」命名保單,其承保範圍和保單條款都要和參考條款一致。保險商品(含主約、附約或附加條款)不得將該六個保險項目以單獨的保險項目或組合部份保險項目作為承保範圍。

 此外,也不得另以附約或附加條款的方式擴大、縮減或變更承保範圍、不保事項或給付條件等。如因市場環境改變或有其他保險需求時,應由產險公會研議修訂該參考條款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對於目前已核准、核備或備查的旅行不便險商品,產險公會也表示,可以於在該條款實施日起45個工作天內修正或依規定辦理部分變更或停止銷售。然有四項旅行商品可以排除在新規定的適用範圍,分別是度假打工適外的海外旅行綜合險、海外留學生綜合險、郵輪旅遊綜合險以及信用卡綜合險等。

 至於「班機延險」保險,產險公會也明文規定,除了較預定出發時間延誤四小時以上才理賠,對於保險給付項目「填補實際損失」為主,如因班機延誤在延誤期間需要額外支出的膳食、住宿及往返機場和住宿地點之交通費用,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的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如有他人同宿,保險公司依人數比例計算保險金,最高理賠金額就以保險單所載的保險金額為限,保險公司也是可以採「定額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