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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林昱均/台北報導

資金專法下周落日 兩招節稅

16日前申請採10%優惠稅率;匯回一年內提實質投資計畫,核退半數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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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專法一覽

 境外資金專法將於8月16日落日,申請匯回資金近3,300億元大關。財政部9日指出,台商要適用專法最晚需在16日提出,即可適用10%優惠稅率。另可在匯回後一年內提出投資計畫,國稅局將核退半數稅款,等於實質稅率僅5%。

 財政部統計,從資金專法2019年8月中上路至2021年8月5日止,台商申請匯回資金總計為1,492件、3,267億元,估計可突破3,300億元大關,而目前實際匯回資金為1,245件、2,600億元。

 官員表示,台商申請匯回後需在1+1個月內實際匯回境內外匯存款專戶,最晚為10月16日前匯回。另可在一年內提出實質投資計畫,採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二擇一,等於是在2022年10月中之前提出即可。直接投資計畫需在2+2年內完成,間接投資計畫則需符合投資國內重要產業比率(第三年達標20%、第四年達標50%)。

 待投資計畫完成後,台商可檢附退稅申請書、工業局證明及扣繳憑單備查聯等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核退半數稅款,以達到節稅目的。

 安永執業會計師林志翔也指出,除實質投資節稅外,台商也要考慮稅制差異,若未能趕上8月16日專法期限,未來只能採用財政部107年解釋令將海外所得列入基本稅負制,減除個人免稅額670萬元後,餘額皆適用20%稅率,等於海外所得稅負將從10%提升到近20%。

 至於台商海外投資本金、貸款、超過核課期間所得等,林志翔指出,依財政部107年解釋令規定皆為免課稅範圍,享「無痛」免稅,現無時程規定,台商可以隨時規劃匯回。

 近年台商常用於轉投資大陸地區的BVI、開曼等低稅率地區公司深受歐盟反避稅法令規範,紛紛落入經濟實質申報範圍,加上未來台版個人及營利事業CFC(受控外國企業)制度將上路,林志翔認為,海外避稅管道已逐步限縮,台商應及早規劃整體投資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