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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饒祥浩■金融業專業財稅顧問

符合一定條件之股權交易 課徵房地合一稅評析

房地合一稅2.0已於7月1日正式上路,其修正重點之一就是將「符合一定條件之股權交易」納入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以杜絕個人或營利事業藉由轉讓公司股權,間接移轉不動產,而規避房地合一稅之課徵。然而,股權交易與房地交易在法律形式上並不相同,證券交易所得與房地交易所得之課稅方式也大相逕庭,要做到將「符合一定條件之股權交易」視為房地交易看待,並按房地合一稅之課稅規定辦理,就須更細部的規範。因此,財政部於日前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對於「符合一定條件之股權交易」應如何認定?如何計算所得?如何申報納稅?逐一予以規範,惟尚有待釐清之處,謹分述如下。

 一、關於「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所謂「間接持股」該如何認定?在「間接持股」的情況下,持股比例又該如何計算?例如,個人持有A投資公司股權及B不動產公司股權,A公司亦持有B公司股權,此時,若個人僅持有A公司5%股權且未擔任A公司之董監事或經理人,是否仍要將個人對A公司之持股視為個人透過A公司對B公司之「間接持股」,按乘算後之持股比例計入個人對B公司之持股比例?另外,若個人持有A公司股權過半,對A公司具有控制力,此時是否要將A公司對B公司之持股全數視為個人對B公司之「間接持股」而不再按照持股比例乘算?最後,個人以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之股權,是否也屬於「間接持股」而應納入計算?若不納入計算,則夫大可將持股100%之不動產公司股權贈與一半給妻,夫妻兩人再各自出售不動產公司股權,由於夫妻間贈與不課徵贈與稅,贈與後夫或妻之個別持股僅達50%而未過半,其股權交易亦免課徵房地合一稅,如此一來,母法規定豈不形同具文,財政部似應予以規範,填補此一漏洞。

 二、關於「營利事業股權價值50%以上係由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依財政部之申報作業要點規定,除了營利事業本身持有者外,尚包括營利事業之「控制事業」持有之房屋、土地,然所謂「控制事業」該如何認定?該「控制事業」持有之房屋、土地價值又該如何計算?例如,個人持有C投資公司股權,C投資公司持有D不動產公司股權,若C公司僅持有D公司10%股權,但C公司之法人代表擔任D公司之董事長,此時,D公司是否屬於C公司之「控制事業」而應將D公司持有之房地價值計入C公司之不動產價值比例計算?再者,若要將D公司持有之房地價值計入C公司之不動產價值比例計算,是按持股比例乘算後之金額計入或是全額計入?財政部宜進一步釐清,俾利納稅人與稽徵機關遵循。

 三、關於個人從事符合一定條件之股權交易而未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交易所得者,除依稽徵機關查得資料外,其成交價額與取得成本之認定,財政部並未於上開要點中明定,筆者建議,對於成交價額之認定,或可參照「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對於取得成本之認定,或可比照營利事業,按取得時被投資事業之每股淨值或出資額,核定其成本;或參照「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對於已提供實際成交價格者,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對於未提供實際成交價格者,以實際成交價格之75%計算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