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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曾博昇■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

台資企業應如何因應 全球數位課稅方案及最低稅負制?

2021年6月5日及7月1日,G7財長會議及包容性架構(Inclusive Framework)130餘國承諾推動OECD所建議的全球數位課稅方案(又稱方針一)及全球最低稅負制(又稱方針二)。目前,OECD規劃方針一及方針二將於2023年開始推行。

全球數位課稅方案及最低稅負制

 全球數位經濟課稅方案及最低稅負制推動後將導致不同國家在不同議題上成為贏家或輸家。至少在理論上,大型已開發工業化國家較可能從中獲益,因為他們擁有最大的消費市場,因此方針一能使其被分配到大部分的新課稅權。至於方針二,因為許多大型已開發國家已經課徵較高的所得稅率,又常常是跨國企業總部的所在國,因此若集團內有公司位於低稅率租稅管轄區,總部所在國將可以收取低於最低稅負率的補充稅負(top-up tax)。相反的,較小的租稅管轄區例如愛爾蘭、新加坡及瑞士,可能因為方針一失去部分的稅收,也可能因為方針二,在吸引外資上面臨更加激烈的競爭。

新課稅規則對於台灣與台資企業的影響

 一、方針一(數位經濟課稅)

 針對方針一,台灣目前主要的經濟仍以製造業為主,以數據、共享、雲端等服務為主的數位經濟規模還在發展中。以目前包容性架構的宣告,預計數位經濟課稅將針對合併營收達200億歐元(約合新台幣6,600億元)的大型企業,若其獲利能力超過10%的利潤率,將就其超額利潤的20%至30%分配予市場國課稅。因此,預期大部分的台資企業並不需要將其超額利潤分配至其他國家課稅。反之,許多國際大型數位經濟企業應必須分配部分利潤至台灣課稅。

 台灣由於政經情勢,並無法加入OECD包容性架構,若是數位經濟課稅方案推行,台灣政府必須研究要以何種形式與其他國家制度界接,以取得分配到的稅源。以過往的經驗為例,在台灣無法加入多邊組織的限制下,台灣通常以租稅協定夥伴國進行雙邊協定作為替代的方式。但是由於台灣與美國,以及大陸並沒有租稅協定,而國際主要的大型數位經濟企業多位於美國及大陸,台灣在取得新數位經濟課稅方案的分配稅源上可能會產生不小的困難。

 在全球數位經濟課稅方案確定之後,我國也必須重新審視上述營業稅,以及營所稅的數位經濟課稅方式是否必須調整,並導入新的課稅規則及與其他國家建立合作及連結機制。

 二、方針二(全球最低稅負制)

 方針二的適用對象將是所有類型的企業,不論是否是數位經濟企業,基本上,將針對合併營收達7.5億歐元(約合新台幣250億元)的企業適用。此方針主要目的是希望降低各國政府訂定低稅或免稅稅制的動機,以及防止國際間進行減稅競賽(Race to the Bottom)及實行單方面有害稅收公平的措施。

 在這樣的制度下,一定必須要有對於雙重課稅避免的爭議解決機制,否則雙重課稅風險將大大增加。但是台灣因為在國際政經情勢上的限制,雖然已與33個國家簽有租稅協定,仍較難去適用雙重課稅的爭議解決機制,台資企業如何能夠預防及避免雙重課稅問題的發生就非常重要。

面對國際稅法變革,台資企業必須提前規畫並加強企業稅務治理

 數位經濟課稅方案,以及最低稅負制牽涉許多複雜的細節,同時台灣也可能於明年開始實施受控外國公司法案,台資企業必須掌握法令變動的趨勢,事先進行分析評估是否會對自身情況產生影響。

 主要可能受影響的情況舉例如下:

 1.使用低稅率或免稅天堂國家進行轉單並留有利潤。

 2.在某些國家設有境外總部並享受租稅優惠。

 3.在某些國家進行製造並享受租稅優惠。

 4.聯屬公司間的費用支付。

 考量當前全球許多挑戰的存在,包括疫情不確定性、供應鏈安全、地緣政治、數位轉型需求等,再加上未來愈加複雜的稅務環境及法規,以及全球反避稅的趨勢,台資企業必須要諮詢相關專業,整體性的針對目前的控股架構、交易模式及集團的利潤配置分析相關應對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