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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廖元慶■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律師暨法律研究員

柳暗花明的數位服務稅

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於2018年3月提出「數位經濟公平稅法案(Fair Taxation of the Digital Economy)」,該法案起因於,相較於傳統交易模式,數位交易模式令跨國企業集團之營收與稅負顯不相當,就此稅捐不公平(即稅基侵蝕)問題,希望透過暫時性措施即「數位服務稅(Digital Service Tax,下稱數位稅)」之開徵予以補救。依據上述法案,擬就全球年收入達7.5億歐元,於歐盟境內年應稅所得達5,000萬歐元之跨國企業集團,針對其在歐盟境內提供數位服務的營業收入課徵3%的數位稅。

 多國便以此為雛形,陸續建構並實施自己的數位稅制度,詎料引發國際間的不滿,如2019年7月欲溯及開徵數位稅之法國即遭美國揚言以100%關稅制裁,此數位稅與關稅爭議送進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但2020年間因covid-19導致各國財政吃緊,不待談判的國家將數位稅與疫情掛勾,片面開徵數位稅期填補財政缺口。而原訂同年7月的多邊協議因疫情延宕至同年10月召開,因各國仍無法達成共識,談判結果不如預期。OECD憂心各國片面開徵數位稅可能掀起貿易戰,也確實擦出了火花。直到今(2021)年1月因美國財政部長葉倫(Janet Louise Yellen)公開表示支持各國開徵數位稅,並有望於今年夏天與各國達成國際數位稅協議,數位稅的爭議再次浮上檯面。

 而我國財政部先前曾表示暫不課徵數位稅,但隨著國際間對於數位稅的態度轉趨肯定支持,財政部近期也鬆口表示,數位稅之課徵將亦步亦趨、逐步推進。因此,如國際數位稅協議順利出爐,我國或難置身事外,將是後疫時代之重大議題之一。而數位稅的協議與建制能否順利,筆者觀察其主要癥結如下:一、如數位稅與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同時課徵,可能造成重複課稅。

 針對數位化時代的稅基侵蝕問題,EC提出數位稅作為解決歐盟層面的暫時性措施,而OECD將層次拉高到全球層面而提出兩大支柱(支柱一為連結關係與利潤分配;而支柱二為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期為長期性措施。

 然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可能以跨國企業集團的全球年收入作為課稅基礎;而數位稅又以其全球年收入中「應稅數位服務」作為課稅基礎。換言之,如兩者同時開徵,可能發生就跨國企業集團的同一全球年收入重複課稅問題。本為暫時性措施的數位稅如常態化開徵,將加劇此一問題嚴重性。

 二、以虛擬常設機構擴大常設機構,改寫國際稅法規則。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係指「跨國企業從事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我國已有明文定義,並可知其判斷要件略為「固定性、持續營業性及可受支配性」。PE可理解為跨國企業集團的物理性分支,更是一國(地區)用來判斷有無課稅權的主要依據,故國際間多會簽署稅捐協定避免重複課稅。

 但數位化時代使得跨國企業集團透過數位交易模式跨國提供使用者服務以創造價值,卻因無價值創造地的PE而免納該地稅捐,最終導致該跨國企業集團的價值創造地與課稅地不一致的情形,顯然違反稅捐公平原則。

 EC為期實現「價值創造地與課稅地一致」精神,爰於數位稅中創設「虛擬常設機構(Virtual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VPE)」。VPE 就一跨國企業集團在價值創造地提供數位化服務的「銷售額、使用者人數及交易合約數量」三要件為綜合判斷。可知,VPE將徹底改寫過往以PE為據的國際稅法規則。

 綜上所述,因多國不待談判已片面開徵數位稅取得既得利益,加上各國數位產業發展與數位稅要件並不一致的情況下,均會增加國際數位稅協議的不確定因素,此協議能否與如何達成,將是各國不得不面對的挑戰,就此發展將值得吾人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