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新創企業有更多經營彈性及籌資管道,允許投資人得以現金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出資,開放投資人可用股票或技術等其他利益出資。依公司法第131條第3項之規定「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
由此可知,除現金、債權、技術、公司所需之財產外,還可以用股票作為出資標的,依經濟部民國(下同)66年1月10日經商字第00632號函認為「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也包含「其他公司的股權或股份」在內。除此外,金管會94年08月25日金管證三字第0940127463號函認為,在公司設立的情形以其他上市櫃公司的股票作價出資,此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免課徵證券交易稅,且不受到證券交易法第150條場外交易禁止原則的限制。
投資人以股票作價投資設立公司,應先將股票過戶登記至該投資公司,但辦理過戶登記時,應特別注意須以「○○公司籌備處代表人○○○」名義,記載於股票背面及股東名簿,始算完成股票移轉。依經濟部94年9月13日研商「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疑義會議」之決議,公司發起設立時,發起人以股票作價抵繳股款,應完成股票移轉後,始得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並應依公司法第164條及第165條規定辦理,以「○○公司籌備處代表人○○○」名義記載於股票背面及股東名簿,且應檢附發起設立公司出具同意以股票抵繳股款之證明文件辦理過戶登記,待公司完成設立登記取得法人人格後,再辦理更名為「○○公司」。另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7條,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以股票抵繳股款者,亦應提示相關股票移轉及交付之證明文件,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應詳述以財產抵繳股款者之姓名、財產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及公司核給之股份或憑證,始得申請公司登記。
另須注意以股票作價衡量其價值時,如股票換算價值有小數點者並四捨五入方式將小數進位,恐有高估其股票價值的疑慮。這樣亦有可能被主管機關挑戰而阻礙登記,因此在股票作價衡量其價值時須一併考量此問題的發生。
公司法從現金出資放寬到股票、技術及勞務等新型態出資,可賦予企業與股東更多的彈性與選擇。而目前我國對於以股作價出資設立中之公司,過戶程序不得僅以股票背書轉讓及交付該投資公司,則要求先以「○○公司籌備處代表人○○○」名義完成股票之移轉後,始得申請公司設立登記等限制。
在此特別提醒,如有以股作價出資設立公司者,請記得先將股票移轉至該投資公司之籌備處,才能申請相關公司設立登記,否則因不符規定而耽誤公司設立登記將得不償失。未來主管機關及立法機關在相關限制上的態度、處理方式等有無變動,也還有持續關注的價值。
(本文作者為Grant Thornton Taiwan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