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大型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與所有分離之情形下,公司股東與經營者間存有高度資訊之不對稱,衍生代理成本之相關問題,因此公司法制為降低此一代理成本,特課予經營者對公司及股東負忠實義務(Fiduciary Duty),要求將其所能掌握、對股東表決有重大性之資訊予以揭露,使股東會作為經營階層之問責機制,使其能於會前獲得充分資訊以表示贊成或反對之決議,而有效降低公司經營階層就重大事項濫權之代理成本,以確保公司經營判斷與股東最大利益相契合。
為保護少數股東,司法院釋字第770號解釋明確指出,未提供股東即時獲取相關資訊之制度,將剝奪股東權利之行使,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不符,重申股東資訊權之落實為公司治理下重要原則。因此,影響股東權益甚巨之私募議案,現行法制已明文公司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即為避免股東受突襲而無法於股東會前預作準備,若特定之應募人不明,股東會又如何能作出贊成或反對之決議;甚或實務上,亦不乏公司罔顧股東會本身之問責法制而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怪誕現象。據此,顯已違反前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有關保障股東資訊權之意旨與公司治理之典章制度。
近日頃聞大聯大與文曄科技之股權收購案件,大聯大在完成公開收購後,文曄科技再次出招;除以股東會提前停止過戶日,阻絕甫持股三成之大聯大參與股東會,復公告將以對公司具附加價值為原則,引進私募特定人之增資案,並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關於私募案之重要內容事項;進而利用增資換股手法,引進祥碩參股,來抗衡大聯大的收購。前此種種做法,考諸公司治理規範與股東權益保護,實有再予釐清的必要。
首先,藉由換股交易引進祥碩參股,固然無須股東會之決議,但此換股交易完成後,文曄科技股東的股權稀釋比重不在少數,如何形成此項決策、是否果能達成經營團隊預期的綜效,均值得進一步探究;另外,文曄科技在股東會議程所提出的私募議案,目前就私募認購之特定人身分、價格以及預計效益皆付之闕如,而股東會的問責機制能否落實,取決於相關資訊有無充分揭露作為股東判斷的基礎。凡此種種,均與公司治理的誠信要求以及股東權益的保護多有攸關,不可不慎。
固然,引進策略性投資人或白衣騎士,得視為公司經營階層之商業經營判斷,惟須注意的是,若經營階層之決策:違反法令、利益衝突、浪費公司資產、侵吞公司機會等,係無法藉由商業經營判斷法則(Business Judgment Rule)阻卻責任的。申言之,反併購之防衛措施若實質上無法替公司及小股東謀求更大之利益,而僅為鞏固經營階層個人地位或圖利特定人之手段,不論係毒藥丸(Poison Pills)或焦土政策(Scorched Earth Policies),該決策之董事恐有違公司法之忠實義務。
從而,觀察近期文曄科技之頻頻出招,先不論其正當性與適法性之有無,誠不失為學術研究上重要之經典案例。實務上,若文曄科技果真能因善用私募制度或股權交換成功引進極優的策略性投資人,對文曄科技小股東與公司創造極大之財富,本文建議經營團隊實應於會前向股東充分揭露說明相關議案之內容,包括股權會如何被稀釋、私募之應募人為何、應募條件與價格等重要事項,以取得股東會之支持,如此方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70號解釋與公司治理法制,以創造系爭股東皆大歡喜之綜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