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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林昱均/台北報導

財政部新函釋 2018年後部分收入 提前認列

企業因應IFRS 9、15,勤業:善用「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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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財政部IFRS函釋一覽

 財政部15日發布函釋,針對2018年後(含2018年)企業因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 9、15等,部分產品像是電信合約的手機銷售、金融資產預期信用損失,必須在帳上提前認列收入、產生未分配盈餘。

 勤業眾信建議,企業應善用產創條例的「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降低2018年未分配盈餘稅負衝擊,同時仔細盤點2019年度已發生之資本支出,並妥善規劃未來資本支出。

 IFRS之於未分配盈餘的關係,勤業眾信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指出,假設A先生買手機同時綁24個月、月租費999元合約、手機0元,其中手機約占每月399元,剩下600元才是合約。

 五大電信業在舊制會計標準下,若賣出手機+資費方案的高月租合約,是按照月租、分月認列收入,也就是每月認列999元、每一年就是1萬1,988元收入,合約共2年、合計為2萬3,976元。

 但IFRS15規範,電信業者在賣出A先生手機與合約時,必須先行認列手機收入,A的每月399元手機部分必須先行列在帳上、等於是先列出9,576元收入(399x24),接著每個月認列剩下合約收入600元。

 按IFRS15準則,電信業在A先生合約部分,首年合計收入為1萬6,776元(手機+月租)、第二年則是7,200元(純合約600X12),兩年合計同樣是2萬3,976元。而企業原本是每年認列1萬1,988元,如今第一年變成1萬6,776元,等於多出4,788元列入未分配盈餘課稅。

 過去首次適用IFRS,開帳增加或減少未分配盈餘,不直接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課稅,陳惠明說,這次財政部因應所得稅法第66-9條修正所訂定函釋,並未說明緩衝期,歷年制企業股東會原本已通過2018年盈餘分配案,新函釋卻規定企業要把2018年部分帳簿調整、認列收入,反而會影響企業規劃。他建議財政部,應針對新函釋予企業一定年限分配彈性,以免影響企業既有的股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