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立法院針對國內文物及藝術品拍賣所得應如何課稅,召開產官學公聽會,財稅學者與藝文界及業者代表間,在「公平vs.效率」及「綜合vs.分離」課稅上,形成針鋒相對局面;尤其是幾位立委提案按拍賣會落槌價的1%分離課稅,更是引起許多爭議。相關課稅問題,值得探討與釐清。
首先,依據我國所得稅法規定,綜合所得稅採屬地主義,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包括台灣與大陸地區,故若台灣地區人民之文物或藝術品拍賣所得在大陸地區繳稅輕,在台灣申報綜所稅時,仍然需要補稅;至於香港地區來源所得,雖不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但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海外所得仍要課稅。基此,在我國現行相關稅法規定下,理應大幅降低至陸、港交易的誘因,維持交易地選擇上中立性,為何統計數據呈現在台幾乎課不到稅的窘境,台灣稽徵單位無法掌握課稅資訊防堵稅基流失,恐怕難辭其咎。
其次,就兩岸三地藝術品交易所得課稅方式言,港、陸分別採取0.5%、2%的稅率分離課稅;台灣對其居住者一般按拍賣價格之6%純益率設算所得納入綜合所得總額中,再按5%至40%之累進稅率量能課稅,使得實質租稅負擔率在0.3%至2.4%間,稅負不見得比港、陸為重,視個人適用稅率高低而定。然而,台灣交易金額占兩岸三地的比重,由2001年的97.5%,降至2018年只剩2%,幾乎瀕臨被消失地步。此種翻天覆地的改變,若只歸因於有限的稅負差異,稅制恐成代罪羔羊。由於2001年起正值大陸經濟崛起與快速成長,富豪人數增加與財富累積,交易動機與購買力提高,激勵多家拍賣公司成立,兩岸三地競爭力消長,才是造成市場結構巨變的主因。
第三,文物或藝術品一般具有歷史性、藝術性、鑑賞性、文化性、稀少性、科技性、不可再生等特性;也因其具增值性,自然成為理財工具。且因文物或藝術品屬動產性質,具高度移動性,拍賣者又多要求隱密性,交易市場若不能維護這些特性,必然大幅提高交易成本。在此同時,綜合課稅、自動申報對超級大戶言,一旦揭露金流與資產配置資訊,有隱私曝光之憂,再加上逐筆整理工作繁瑣,凡此種種,形同隱藏性租稅,勢必提高走避至陸、港交易誘因。為了維護交易隱私、合約保密,分離課稅相對上較能配合該產業特性,這或許是業界主張分離課稅的關鍵。
第四,依據2016年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指出,國內文物或藝術品拍賣之所得,適用的最高累進稅率在12%以下者,高達九成以上,其實質有效稅率只有0.4%,比香港的稅率0.5%還低。然而,此項報稅資料為課稅扭曲後的結果,卻呈現中、港、台間之市場區隔現象:文物拍賣所得大者,因其在台適用40%的最高稅率,而稽徵機關對在港、陸交易資料又無法掌握下,只要節稅利益大於運費、擔保費、風險率等,必然造成高稅率收藏家走避他地而呈現交易比重嚴重偏低的局面。處此情況,文物及藝術品拍賣所得是否適合綜合申報,以期達到量能課稅目的,就有商榷餘地。
第五、幾位立委接納產業界建議,主張改採落槌價1%的稅率分離課稅,的確有破壞綜所稅制垂直公平性與完整性之虞。然若因此使得高價、高所得之交易因減稅而確實留在台灣,帶動相關產業發展,創造投資與就業機會,進而增加稅收,分離課稅或有其必要性。至於造成低價、低所得者之稅負反而提高之不公平質疑,或可比照現行股利所得採取綜合或分離之雙軌並行方式申報,由納稅人自擇;然根本問題在於,收藏者基於隱私曝光,在乎的不是「分開計稅、合併申報」,而是「分離課稅、就源扣繳」。因此,應否分離就源課稅?稅率多少?必須從稅制公平、經濟效率、稅收增減、稽徵便民等方面,進行客觀、具體的成本效益及稅式支出評估。更重要的,政府推動相關產業發展應有完整配套,例如人才培訓、產業創新與升級、投資與交易環境改善、策展能力強化等,那才是正辦。
最後,在全球化、自由化衝擊下,資本與財產交易所得紛紛脫離綜合課徵體系,例如股利、金融商品利息、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等,以致薪資所得占綜合總所得之比重高達80%左右,綜所稅制甚至面臨分崩離析局面,值得警惕。未來如何捍衛綜所稅制,或是改弦易轍採取資本與勞動分立的雙元稅制,或是回歸傳統的分類所得稅制,更需財稅當局妥謀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