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3條第1、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這是公司負責人應負「忠實義務」的明文規定。
又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公司的負責人有「當然負責人」及「職務負責人」,前者在無限、兩合公司是指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後者則是指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的經理人、清算人、臨時管理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等,這些人都是公司的經營管理階層,都必須對公司的經營管理肩負「忠實義務」的法律責任。
公司的經營管理階層,受股東的託付,擁有公司經營及管理的權力,相對的必須負起對等的經營及管理決策責任,以符合「權責對等原則」,正所謂「權力越大、責任越重」,而責任是否當責的判斷標準就是「是否已履行忠實義務」。
雖然「忠實義務」就簡單四個字,但是經營管理階層在公司管理及經營事務的決策實務上,除要負起對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責任外,還要背負證券交易法上的刑事責任(例如:不合常規交易罪、特別侵占罪、背信罪)及民事責任(例如:短線交易的歸入義務、內線交易的損害賠償),甚至各主管機關的行政裁罰(例如:違背職務之罰鍰、停止或免除職務),這決策的每一步,可說是「戰戰兢兢,如履薄冰」!絕對不是簡單的個人主觀獨斷或透過多數決議,就可以輕鬆寫意的「頭過身就過」的。
經營管理決策必須履行忠實義務,忠實義務的內涵是什麼?它跟通常注意義務、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有何麼不同?公司經營管理階層面對「變幻莫測」的商場競爭,其經營及管理決策的行為準則為何?什麼行為違背忠實義務而應負法律上責任?學說與司法實務見解有甚麼軌跡或跡象可以遵循?
又,在「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應依「一、保障股東權益。二、強化董事會職能。三、發揮監察人功能。四、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五、提昇資訊透明度。」等原則建立公司治理制度的要求下,忠實義務該如何因應履行?凡此種種,都是公司董事、經理人必須時時刻刻、念茲在茲的課題。面對股東及利害關係人權益的日漸覺醒,經營管理階層切不可因一時便利、疏忽大意或抱持「頭過身就過」的觀念,而讓自己的將來陷入無法「全身而退」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