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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林昱均/台北報導

合作社董監酬勞可列未分配盈餘 減稅5%

 合作社董監事酬勞,有望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財政部6日將發布函釋,合作社如果是在盈餘部分提撥給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其金額可以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有效減免5%未分配盈餘稅。

 按照公司會計,企業當年度有所得,第一是先行試算費用支出,包括人事與投資計畫等成本。第二是計算稅負,剩下即為盈餘。盈餘分派給股東後,剩下即為未分配盈餘,必須加徵5%未分配盈餘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我國在2008年以前,企業給付董、監事酬勞及職工紅利,都是屬於股東層面盈餘分派事項,不能列為費用或損失,只能做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因此,如果公司虧錢,當年度沒有盈餘,不僅股東拿不到獲利,也不能發薪水給員工或董監事。

 自2008年員工分紅費用化制度落實後,企業可先行以費用發給員工與董監事人員薪水、獎金等,如果是虧損狀態則列為損失。

 財政部2017年所得稅改時,針對企業部分再做修正,原先企業將董監事薪水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但因依商業會計法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董監事薪水已是前端費用列支,理論上不能享有後端未分配盈餘減除,因此認定不能做減除。

 考慮到合作社其狀況,財政部也同步以函釋提供利多。合作社在盈餘分派階段分配給董監事酬勞,因為我國會計處理仍列為盈餘分配項目而非企業的費用支出,理論上應該要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官員指出,現在企業董監事酬勞是費用而非盈餘才派發,不能列減除項目。但合作社還是維持舊制的盈餘派發,所以仍可列減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