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群島與英屬維京群島今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經濟實質法案,坊間媒體報導,台灣企業界、財會主管因此急得像熱鍋上螞蟻?一位會計師對媒體說:「一家台灣企業賺100元,但50元留在境外公司,從來沒繳過稅,以前看不到,未來要向開曼政府及英屬維京群島申報,金流會曝光,課稅風險大增。」企業留在境外公司沒有繳過稅的應稅所得,每年財務報表編製時都已依照會計準則採用重大判斷、估計,並於財務報表揭露攸關資訊,那經濟實質法案的生效,應當對投資人、股東、企業本身不致造成稅負增加利潤減少之負面影響。
然我國「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尚未生效,我國企業設立之境外公司,即便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不產生需在我國申報及繳納所得稅等遵循的問題;惟按我國稅法實質課稅原則,若認定該等境外公司的實質營運在我國而視為我國公司時,企業財務報表所得稅稅負有沒有依照適用的會計準則衡量與認列並揭露?是個疑問。
所得稅不確定情形在財報上採強制認列、衡量及揭露的觀念始於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於民國95年發布之解釋公報48號(FIN 48)。FIN 48是在消除財務報表中,因為不確定稅務狀況導致會計處理的不一致,也是回應因20世紀90年代的避稅活動濫用和21世紀初的金融會計醜聞,公眾對提高金融數據透明度的渴望。FIN 48要求對所有稅務狀況(tax positions)的識別、認可、計量和披露制定之新規則。原則上稅務狀況的有效性是稅法的問題,當稅務機關審查企業稅務狀況時,若承認稅務狀況在企業財務報表中的利益,則不存在爭議;但是,稅務狀況某些情況下最終的結果可能是不確定的。
例如某些費用的減免,某些收入的免稅以及在各個司法管轄區之間分配收入之轉移定價。依FIN 48,企業應假設稅務機關將審查企業申報金額,充分了解交易全貌,且知道之資訊與納稅義務人並無不同,且該企業的結論將僅基於該稅務狀況的技術優點(technical merits of the position)。符合標準就必須調整財務報表反映影響,包括利息和罰金,且需要進行某些披露。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FRS IC)於民國106年6月7日發布IFRIC 23「所得稅不確定性之處理」,釐清IAS 12「所得稅」之衡量與認列如何適用於所得稅不確定性之處理,IFRIC 23沒有新的揭露要求,惟再次強調依既有IAS 1揭露決定不確定之所得稅處理所使用之判斷、估計。如同FIN 48,IFRIC 23澄清,公司必須假設稅務機關在評估稅務狀況時,完全了解所有相關信息,偵查風險不納入不確定之所得稅處理的認列衡量考量中。
凡適用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則依FIN 48規定;我國多數企業是適用國際會計準則,IFRIC 23於今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生效,並允許提前採用及提供過渡性方法之選擇。隨著IFRIC 23的實施,會計師更要確保客戶的財務報表所得稅稅負沒有低估,或由於主觀立場導致的稅務責任。
姑且不論企業會不會因為經濟實質法案調整其架構,境外公司經濟實質法案生效對企業財務報表之影響在於,企業不是因課稅風險大增或國際上的資訊交換,而是本該依會計準則於財務報表揭露所得稅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