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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自駕車科技對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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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駕車漸由電影情節轉為真實生活,既然駕駛者並非人類而是人類設計之電腦程式,交通事故責任歸屬與相關保險也應有完善規劃。圖為自駕小巴EZ10。圖/本報資料照片

近年來因為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與機器學習(Machine Learning, ML)技術發展迅速,由電腦系統自動執行駕駛任務的自駕車(self-driving cars; automated vehicles),已經逐漸走出科幻電影場景進入日常生活之中。然而,既然駕駛者並非人類而是人類設計之電腦程式,一旦發生體傷、死亡或財產損害的交通事故,則究應由汽車所有人、汽車製造商或是電腦程式設計者負責?如果答案是後兩者,那是否意味著傳統汽車第三人責任險將無存在必要而煙消雲散?此議題對車險業誠屬重大,值得深入探討。

陳豐年■永豐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要回答此問題,應先區分究竟汽車自動化程度到達何種階段。依據美國汽車工程學會(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 SAE)分類,汽車自動化程度共分為六類,但僅有第四類「高度自動化」(high automation)─亦即在特定條件下,電腦方能完全接管汽車駕駛,與第五類全自動化(full automation)─即電腦系統可在任何狀態下完全接管汽車駕駛,才會有電腦系統全面接管駕駛之情形。也因此,除此兩種自動化駕駛情形外,其餘情形皆有人為操作因素介入,汽車所有人在此仍然無法完全免責,所以傳統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仍有存在必要。

 棘手的是,一旦汽車自動化程度邁入上述第四、五類程度,汽車所有人是否仍應對交通事故產生的體傷、死亡或財產損害負責?目前世界主要國家對此問題的態度差異甚大。以甫於2018年7月19日經英國女王簽署生效(royal assent)的「2018年自駕車與電動車法」(Automated and Electric Vehicles Act 2018)為例,該法第2條區分自駕車是否業已投保而有不同責任歸屬:如果自駕車於肇事時已投保,原則上由保險人負責,例外於有第三人應負擔責任情形,將允許保險人代位求償;反之,如果自駕車並未投保,則原則上應由自駕車所有人負擔賠償責任。因此,該法也間接承認自駕車一旦肇事,責任主體原則上將歸屬於汽車所有人,而非汽車製造商或是電腦程式設計者。由於汽車製造商等對商譽受損相當敏感,此舉利用保險機制分散風險,可謂兼顧用路人權益與鼓勵自駕車產業發展。

 在美國,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對自駕車肇事責任歸屬與保險議題有不同態度。在聯邦政府層級,主要規範是國家高速公路與運輸安全局(National Highway and Transportation Safety Administration, NHTSA)所發布的自動化駕駛系統指引2.0版本(Automated Driving System 2.0, ADS 2.0),該指引主要希望能協助州政府制定有關自動駕駛系統規範的立法,包括:事故責任歸屬、由何人負責投保等細節,俾能平衡自駕車產業發展與第三人生命、身體安全兩項政策目標。而截至目前為止,多數州政府正在進行有關自駕車立法抑或以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加以規範。

 若將眼光放遠,未來自駕車倘若肇事,研判肇事責任所需解讀之資訊與技術大多掌握在汽車製造商手上。也因此,未來自駕車之相關保險或許可能由汽車製造商與車險業者共同合作設計、規劃,甚或直接由汽車製造商於出售自駕車時提供。屆時,自駕車第三人責任險將轉化為產品責任險(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從而形成截然不同的面貌。

 台灣立法院於去年(107)12月19日制定通過「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並隨即由民間整合上、中、下游供應商組成「自駕車產業聯盟」,欲積極打造完整自駕車生態鏈。然而,對於如何權衡自駕車產業發展與維護用路人生命、身體政策方向,似未見官方有妥善詳盡規劃。筆者在此期待政府能對此加速回應,俾利釐清責任歸屬以激勵自駕車產業發展,並適當引入保險制度作為分散新科技之風險管理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