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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2黃惠聆/台北報導

基金通路 銷售獎勵金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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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基金通路報酬來源限縮一覽

 投信投顧公會依金管會指示,最近修改有關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給銷售通路報酬相關規定,最新規定,未來境內外基金通路不得再向基金業者要求「獎勵金」,以及和行銷業務無關的「其他費用」。

 現行基金通路業者有多項銷售基金報酬來源,除了向投資人的申購手續費,可以向基金者收取4項報酬,一是經理費分成,即基金公司依投資人持有期間及持有基金金額收取的基金經理費,銷售通路業者可以和基金公司一起分潤拆帳,如二八分或三七分或其他,其比率由雙方議訂。

 二是銷售獎勵金;三是贊助或提供對銷售機構的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第四則是其他費用。

 投信投顧公會依金管會指示修改相關辦法,刪除「銷售獎勵金」,也就是未來基金通路不得隨意向基金業者或境外基金總代理要求其他獎勵金。至於銀行通路可以跟基金業者可以收取的「其他報酬」一項,在「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中有明確的規定。

 業者指出,依照新制,未來基金通路業者能向基金業者收取的「其他費用」只有兩項,一是與銷售機構共同合作對投資人進行基金推廣所生文宣廣告、投資月刊或專刊、產品說明會活動等相關費用。

 第二則是有關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事項,由銷售機構以對帳單或其他文件通知投資人所產生的印製(含信封)及寄送費用。

 除了這兩項其他費用,通路不得向基金業者再收取其他名目的費用。

 金管會也指示投信投顧業,在「銷售獎勵金」刪除後,各投信投顧業在和銷售機構重新議定銷售契約時,應將原銷售契約約定獎勵金影響數納入重新議定經理費分成比率。另外,基金業者必須在明年底前和銷售機構重新議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