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20180612彭禎伶/台北報導

陳冲:財團法人法有3項應強化

 前行政院長、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冲11日直言,目前行政院正在推動修法的財團法人法,有3項應強化者:一是法規中應明訂主管或主要協調機關,才能管理;二是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應併入行政法人法去規範;三是應進行分級管理及強化財團法人治理。

 立法院將開臨時會,財團法人法即列入優先法案,力拚三讀,陳冲多次針對財團法人法建言,昨日則以其日前主辦的「財團法人之立法與治理守則研討會」結論,再次提出建言。陳冲強調,財團法人有必要立專法,但一定要優質立法。

 陳冲表示,政府正積極訂定財團法人法,但內容似偏向「轉型正義」,若以政府捐助最高逾50%的財團法人,均可補助資產後轉回國有,很多已民營化的財團法人都會有問題,且以此精神,如彰銀、華南金是不是也可能回歸100%公股?

 陳冲強調,財團法人法應排除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併入行政法人法去規範,否則目前占去篇幅太多,且沒有談到如何提升財團法人的治理與透明度。

 且現行草案中沒有主管機關,陳冲建議,至少要有「主政協調機關」,如英國有Charity Commission,日本也有專責單位,才能跨部會訂定一致的管理標準、會計準則、內部治理守則、評鑑制度等。

 其次是一些法律用語仍不明確,如「捐助財產」是一開始的本金,還是成立後每次捐助的金額?第三是董事會的選舉與組成,如何對捐助人或受服務對象有最好的問責性,不應如現今的「近親繁殖」,成員應多元、專業、獨立。

 第四是董事會成員公共性的百分比,是否設置監察人、審計委員會等。陳沖也認為「公益監察人」不是好的制度,都是政府指派,最後又會回到轉型正義問題。

 第五是應以多種指標分級管理,如基金總額、捐助收入金、是否免稅、是否公開勸募等,可以分很多級有不同管理及資訊揭露方式;第六是保護捐助者個資,採自願揭露,但特定情況下要強制揭露。

 陳冲表示,現行如公司捐款給財團法人,如捐給醫院之後,財團法人又回頭買該公司股權的行為,若覺得應防範,可比照當年保險法修法,限制投票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