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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2林定樺■錠嵂保險經紀人彰化營業處執行處經理

是福不是禍的勞動檢查

原本屬於中央的勞動檢查權,在五都成立後,勞動檢查權開始下放給地方政府,同時增加勞檢員,經報章媒體不斷的報導,在各項的推波助瀾下,近日來,勞動檢查這個名詞,竟成為企業最熱門、人事主管恐慌的代名詞。

 勞動檢查原本就有,只是以往礙於人力,並沒有很大的動作,往往都是有勞資爭議時,或經勞工檢舉或媒體報導才會有勞檢員上門檢查。而當爭議發生時的勞動檢查,雇主往往是需要蠟燭兩頭燒,一方面要處理勞資糾紛,另一方面要改善勞動檢查的缺失,更有甚者是勞方檢舉,要求主管機關來勞動檢查,藉由雇主的缺失,來達到其目的,以獲取其所需要的金額。

 勞動檢查一般分成二種: 一種為勞工安全,另一種是勞動條件,勞工安全檢查的是工作場所的安全、衛生、機械、設備等方面的檢查,而這一次的擴大勞動檢查,查的是勞動條件,檢查的範圍大部分是:工資、加班費計算方式及國定例假日工資是否少給、出勤卡、假卡、勞工名卡等,這些都是勞動基準法上有規定的項目。回歸來看勞動基準法實施至今已超過30年,是一部算起來相當成熟的法令規章,然為什麼直到最近才開始熱門而引起注意?

 因為以往台灣企業從客廳即工廠開始,從一卡皮箱遊走各國,從一個人一台機械開始創業,到現在具有一定規模,過去以低薪、低價搶單的企業,靠著雇主的不知,勞工的無知,以節省勞、健保保費,以低於勞動法令的工時、休假制度,來賺取企業風險財,隨著勞動法令的普及,勞工意識的抬頭,網路資訊的發達,法規的嚴查及重罰,勢必要邁入轉型的十字路口。

 而此刻在還沒有風險發生時,沒有職業災害或勞資糾紛,透過勞動檢查來了解知道企業的缺失,不也是一件好事。尤其是勞工知道他的權益,而雇主卻不知道他的責任時,這種狀況是最讓人擔心的!為何?當人才選擇離開,會轉換到有制度、守法的公司?有些員工因為要保有工作權,都會配合公司,但是等到他要離職或退休時,在一次跟公司要求補償其所受損的權益。

 從這一波的勞動檢查也衍生出許多商機,有號稱專業人士以提供企業違法的勞動契約或相關契約,認為勞工有簽署該契約就可以,甚或有在契約上載明要求勞工拋棄相關勞動權益的請求權。殊不知違法的契約簽了還是無效的,只是讓勞工有更多證明雇主違法的地方。也有相關契約內容是合法,但是實際上卻依然是用違法的管理制度來面對勞工、面對勞動檢查,這麼做其實都是錯誤的觀念及做法。

 如同十幾年前勞退新制實施時,許多企業用低於勞動基準法的標準、用1年1萬元來結清勞工的舊年資,一開始看起來好像是對的,結果卻是錯誤連連。怎麼說?未達退休年齡、也不願在公司繼續留任的勞工,多賺到一筆年資結清金,拿錢後辦離職,公司損失一筆錢。而繼續留在公司的勞工在達到退休要件時,還可以要求公司補發退休金,許多錯誤爭議,皆由此而起,這些前車之鑑,企業不可不慎,可別又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未來企業發展,不僅是銷售跟製造,更該重視人才的培訓與留存,而勞工所需要的不僅是以往的餬口飯吃,受重視及企業發展的願景,個人職涯規劃,也是人才選擇留下奮鬥的主因之一。

 同時,建立人事管理制度,遵守相關法令是最基本的條件。透過制度的建立,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建構良好的企業接班系統、技術傳承系統,這才是企業經營的長久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