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在本年度院士會議召開前,提出賦稅改革建議書,引起政府、業界及國人的重視。此稅改建議書在王平院士的統籌領軍下,由七位學者分負責各細項研究。陳聽安教授近日在貴報「政經八百」撰文,對稅改建議書多所稱讚。惟陳文中對中研院稅改建議書中廢除所得稅兩稅合一政策的方式,提出兩點商榷之處。由於本人負責細項所得稅兩稅合一的探討,擬藉貴報一隅,以回應澄清。
首先,中研院稅改建議書裡,提出廢除所得稅的兩稅合一制度,恢復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此提議的理由,與九○年以前的法人、自然人的概念較無關,與九○年以後的使用者付費較相關。九○年以後的概念是,營利事業(生產者)用到政府的公共服務,這些服務包括工業區、港口、設立研究機構(如工研院、金屬工業發展中心)以協助產業升級、推動相關產業發展、防治污染、經貿談判、甚至設立單一窗口等等。
營利事業用到公共服務,因此要繳稅。稅改建議書中所指的營利事業不只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獨資及合夥事業。只要是營利事業經濟活動,就會用到政府對營利事業的公共服務,就應繳交所得稅,否則政府沒有錢提供對營利事業所需的公共服務。雖然在稅改建議書裡沒有明講,但是這個概念與陳聽安教授的講法是一致的。亦即,營利事業所得稅應回歸到公司所得稅,任何公司,不管是股份有限、獨資、合夥公司,都應該繳交營利事業或公司所得稅。這是生產者對於所用到來自政府公共服務的使用者付費,與消費者(個人)所從事的消費性經濟活動、方式、所使用的政府消費性服務及公共設施不盡相同。
因此應該取之於政府,用之於政府,營利事業公司要交公司所得稅。營利事業交完公司所得稅之後,剩下的盈餘若分配給個人,應併入個人的綜合所得,另外再交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是就消費者(個人)來課稅,因為消費者用到消費性的公共服務,所以要再交綜合所得稅。若公司未分配盈餘,就暫時不再交綜合所得稅,以做為鼓勵將來投資之用。
其次,在所得兩稅合一廢除之後,中研院稅改建議書提議,公司分配給個人的股利所得,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以採定額免稅的方式,並建議給予同利息所得27萬免稅的額度。目前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對於利息所得有27萬免稅的規定。可是對於投資所配股利的定額免稅扣除額,僅限於民國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股票。所有自88年1月1日以後,投資於公開上市公司股票所獲得的股利,都不能享有投資特別扣除額免稅。但是過去16年來投資的人,包括許多小額投資大眾在內,如果把錢投資在上市公司股票賺股利所得就要全部交稅,把錢投資在定存賺利息所得就可以定額免稅。這樣的制度會扭曲資產選擇。
全世界很少有國家對儲蓄定存利息所得做定額免稅的措施,台灣可能是唯一的國家。在台灣有利息所得定額免稅之下,給予股利所得同一額度定額免稅,比較不會扭曲投資選擇。事實上,別的國家也有股利定額免稅的情況(西班牙即是)。台灣因有特別對儲蓄利息的27萬免稅,因此稅改建議書就建議讓定存和股票這兩種投資一致,皆各享有27萬定額免稅,以免制度扭曲資產投資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