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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4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烏龍退稅案 宏碁須加息返還3.5億

向IBM購買的專利並未在國內使用,不符免稅規定,且非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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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烏龍退稅給宏碁爭訟法院判決理由

 香港聯想併購美商萬國(IBM)電腦事業部,在申請權利金適用免稅的退稅款時,國稅局赫然發現先前退稅3.449億元給宏碁的部分根本是「烏龍退稅」。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宏碁敗訴確定;宏碁應返還不當得利3.449億元稅款及667萬元利息。

 宏碁是在民國92年與IBM簽訂專利授權合約,由IBM提供專門技術給宏碁,生產個資處理系統產品,92年到96年度宏碁給付IBM權利金17億元,按20%扣繳稅款5年共3.449億元。

 不過宏碁隨後又以台北國稅局曾核准IBM免稅為由,向該局申請退稅,96年11月國稅局准予退稅。

 由於IBM將個人電腦事業部分割,並在93年12月賣給香港商聯想公司。97年8月聯想向宏碁收取97年度權利金3.17億元,宏碁按20%扣繳所得稅6,352萬元;聯想隨後向台北國稅局申請權利金免稅獲准,聯想接著申請退還該筆稅款。

 不料,台北國稅局查獲,宏碁取得的專門技術,並沒有自行在台使用,而是交給大陸的ODM(原始設計製造廠)生產製造,並不符合所得稅法相關免稅規定。因此不予同意。

 在此同時,國稅局才發現先前退給宏碁的3.449億元稅款搞了烏龍,於是發單要求宏碁返還該退稅款。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專利技術不在本國內使用,不得享受所得稅法關於權利金免稅優惠。

 確定判決並指出,按所得稅法規定,如涉及溢扣的退款,應退還「納稅義務人」,而不是「扣繳義務人」所經營的營利事業。

 因此,本件爭訟中,台北國稅局當時退稅給宏碁根本是「退錯對象」。因為,宏碁是扣繳義務人,不是「納稅義務人」;確定判決說,台北國稅局96年核准退稅,就是錯誤的。

 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宏碁應加計利息返還不當得利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