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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0記者劉朱松/台中報導

溫泉業合法化 緩衝期限倒數

全台544家業者,其中僅138家拿到溫泉標章;7月2日起開罰,最高罰鍰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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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溫泉區面臨的問題

 據統計,目前既有溫泉業者共544家,為協助業者合法化,政府規定取得合法開發許可的緩衝期限至7月1日止。經濟部水利署昨(19)日表示,迄上周為止,逾210家已取得開發許可。其中,138家已取得溫泉標章,預估緩衝期屆滿後,約7成既有業者,取得溫泉合法開發許可。

 7月2日以後,若未依法取得溫泉水權或溫泉礦業權的溫泉業者,將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勒令停止利用;若不停止利用者,還得按次連續處罰。另未取得溫泉開發許可的溫泉業者,則處以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命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在台北市及台南市,政府均跳上第一線擔任溫泉的取供事業,徹底解決當地溫泉水權等諸多問題,台北市北投溫泉業者,包括龍邦僑園會館、春天酒店等35家溫泉業者,及台南市關仔嶺溫泉區的警光山莊等30家溫泉業者或單位,均已取得合法開發許可,並取得溫泉標章,成為溫泉法推動成效最佳的典範。

 中央政府自民國92年7月2日公布溫泉法,並於94年7月1日施行,經主管機關交通部審議後,已核定溫泉區共有19處;另有7處溫泉區積極審查中。

 溫泉法修法後,政府給予溫泉業者的最後緩衝期限,至今年7月1日止,試圖讓既有溫泉業者,經輔導或用地變更後,得以合法化。

 水利署已完成了溫泉資源的調查,提供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納入溫泉區管理計畫,做為訂定「開發總量管制」基礎,並以「業者納管與合法輔導並進策略」,來協助發展台灣溫泉產業。

 此外,在宜蘭縣的部分,縣長林聰賢去年10月已表達合法發展礁溪溫泉產業的決心,迄本月上旬,既有逾85家已取得開發許可,預估全體合法業者,均能於7月1日前,取得溫泉標章,讓全數業者合法化。

 不過,部分的既有溫泉業者,因位處國家公園、保護區或原住民保留地等因素,須配合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變更審查,致使已提出申請的溫泉水權開發許可或溫泉標章,均無法順利通過。

 而針對這些業者,在內政部完成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修正法定程序之前,已委請地方政府配合交通部,研擬相關配套措施,提報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協調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