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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1莊連豪

禮券金融風暴

我跟1,600多家高雄市電腦公會會員一樣,經常購買百貨禮券,致贈給往來客戶,3年來對禮券的感受,以及接獲本會會員廠商所提有關禮券的問題,顯示禮券業者發行的弊端,已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猶如經濟的死角與茶壺裏的風暴,如不善加控管,足以擾亂金融,基於預防經濟犯罪的前提,金管會和經濟部等相關政府主管機關,有必要進行全面檢討與稽查,儘速透過網路平台,公布相關透明化資訊,保障消費者權利。

 禮券的使用及發行,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及第12條相關規定,及經濟部95年10月19日經商字第09502428980號公告的「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進行規範。

 從會員們所提供資料可知,市面各大賣場、量販店、超商、百貨公司等發行的禮券,所揭示在禮券上的注意事項,可符合定型化契約規範事項內容,少之又少,尤其每家大型百貨零售業的禮券,不定期發行的數量金額,不下數百億元,小則就有數億元,禮券等同有價票券,而股票與鈔票都有公開發行量,可是,禮券總發行量、及各期間所發行的數量、與消費者兌現使用量情況為何?你我皆不知。

 而在目前流通的百貨禮券商品中,最常發現損害消費者權益就是(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的部分,例如,不得記載限制消費者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的使用限制,但部分業者發行的禮券卻註明「不適用之專櫃」、「禮券及商品券消費恕不列入優惠計算」、以及「本券售出概不退還,若遺失、被竊、滅失,恕不掛失或補發」等限制條款。

 但是,禮券是消費者以現金購得,效用等同現金之有價證券,換取貨品後,依法需開立發票憑證,消費者如果發生竊盜或損毀,經法院合法之法律程序判定,得辦理補發,好比流通貨幣,如果有損壞缺角或刑事犯罪被竊,貨幣依法都可補發,何況是消費者現金購買的禮券,消費者直接用現金交易購物就好,何必去使用禮券呢?

 現行禮券發行中,另有一項嚴重的弊端,正是讓消費者隱憂的陷阱,經濟部95年10月19日經商字09502428980號公告函文,「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可視為消費者權益保障中的防護罩,但現行百貨業者藉著消費者在禮券資訊不透明化、不易取得,及對相關法令知識宣導不足下,會採用一種便於操作的發行方式,即履約保證責任中的第一款方式,由銀行擔保發行,此款方式依規定要「銀行足額履約擔保」,才能完全保障消費者權益,比如發行100億的禮券,但銀行卻擔保5,000萬元,可想而知,有著銀行的掩護,百分之99.5的禮券金額是不保障理賠的,這樣的禮券對消費者形同沒保障,一旦超過銀行擔保金額,或業者發生倒閉,禮券形同一張廢紙,接著更是不堪設想的倒閉呆帳。

 因此除了經濟部,金管會也應該責成銀行將各大百貨商及其他等發行禮券者有關資訊公布於網路平台上,包括:禮券發行者之履約保證銀行為哪些?各發行者禮券現行發行狀況,包含截止發行總量、禮券各期之發行量、禮券兌現使用量等數據。更要督導全面清查各金融機構為禮券發行人所做的保證履約責任金額是否足額。

畢竟,政府讓業者發行禮券主旨在於輔助商業活動,促進商品推廣,而非取代現金貨幣,因此請管理禮券之權責單位經濟部商業司、金管會、消保會要儘速全面檢討禮券問題,以整頓金融秩序,防微杜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