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經過一天的審議,決定擱置法務部提出的「司法官學院組織法草案」,由法務部對該草案內容重新修訂,且與司法院達成共識再行提案。不過司法院副秘書長姜仁脩表示,民國103年考試院採取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三合一「合考」後,司法院對法官與檢察官「分訓」的政策不變。
儘管法務部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說明,法官與檢察官同樣在「司法官訓練所」受訓,不影響法官獨立審判精神。但由於司法院持保留態度,並且認為法務部以「司法官」為名擬訂「司法官學院」並不妥當,會中先行將「司法官」改為「司法人員」,以降低司法院與法務部雙方的爭議。
姜仁脩表示,司法院對新考上的法官與檢察官應該「分訓」的立場,已是既定政策,並將在民國103年考試院採取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三合一「合考」後執行,以貫徹檢審分隸政策。
目前司法官特考錄取的法官與檢察官一起在司法官訓練所(前法訓所)受職前訓練,包括第1階段9周含5周基礎講習課程與4周相關機關學習行政業務;第2階段35周接受檢察、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實務課程;第3階段52周,其中32周分配到法院、20周到檢察署,學習審判、檢察等業務;第4階段8周回司法官訓練所接受擬判測、綜合檢討及分科教育,前後共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