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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1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不理過勞證明 小心負刑責

9大職病中心增設過勞門診,若雇主不適當處理導致員工死亡,將背業務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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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對超時工作、過勞死罰則規劃

 勞委會宣布,即日起,在9大醫學院職業病防治中心會陸續增設「過勞門診」,若勞工透過企業特約醫師或過勞門診醫生診斷,取得過勞證明,雇主卻仍不適當處置,造成勞工過勞死,就符合刑法「業務過失致死」責任。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昨日在立院衛環委員會指出,台灣勞工工時在99年已達2,174小時,她擔心景氣復甦後,勞工工時可能更長,過勞死問題必須儘速處理。

王如玄說,勞委會已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強化勞工健康管理,除300人以上企業應聘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風險評估,也將代謝症候群篩檢納入健檢項目,並將超時,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等「三高」,及工作負荷重等高危險群,優先列為健康風險評估對象,企業應依醫師建議採取工時安排、人力配置及減少壓力措施。

除此之外,勞委會已委託九大職業病防治中心開設「過勞門診」,提供勞工健康風險評估。其中,林口長庚醫院已開設門診,台中中山醫藥大學、成大醫院、彰基、台大醫院、台北醫學院、中國醫藥學院、台東慈濟醫院及高雄醫學院,亦會陸續開設。

勞委會安衛處處長傅還然說明,未來勞工到過勞門診就醫後,若醫生診斷確有過勞,就會開列過勞證明,勞工可提供給雇主,要求減少工時或更動工作,雇主若置之不理,一旦勞工因工作負荷過重致過勞死者,雇主就符合刑法「業務過失」責任,也就是「應注意、未注意而致人於死」罪,可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解釋,開設過勞門診著重的是勞工自主健康管理,儘管勞工難免會有「提證明後工作難保」的疑慮,但依法雇主不能以勞工健康因素為由開除員工,勞工亦應瞭解身體健康比賺錢更重要,不能以為置之不理就會沒有事。

王如玄則補充,「業務過失罪」法已有明訂,勞委會不必修法即可直接適用。未來超時加班和超時加班致過勞死將是兩種不同處理層次,前者將以公布企業名單及行政罰鍰即時牽制,至於後者則研議課以刑責,勞委會將蒐集先進國家針對過勞死課以刑責案例,進一步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