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30日修正「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規定,並自99年1月1日施行。為因應信合社與農漁會等金融機構作業需求,增列基層金融機構因參加資金緊急相互支援需要,轉存指定行庫1年期以下的轉存款,設定質權部分,其未清償的金額,必須逐日自流動準備資產中扣除。
央行業務局副局長徐彩秋解釋,舉例而言,一家信合社在合作金庫轉存100億元,其中設定質權且未清償金額為10億元,這10億元就必須自流動準備資產中扣除。